婺城、金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金政发[2004]4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03]186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每月336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按每月失业金的10%发放,即每月34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按每月失业金的5%发放,即每月17元;医疗补助金每月随失业金一起发放。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已办理自谋职业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之内。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