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武部,鞍钢公司人武部,鞍山陆军预备役通信团: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以下简称《预备役军官法》)颁布施行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和兵役机关的相互配合下,《预备役军官法》得到了较好落实。但随着退出现役军官安置渠道逐步拓宽,预备役军官工作岗位变动频繁,使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不及时、核对不准确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加强我市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骨干,是我军战时组建、扩建部队所需军官的重要来源。建设一支储量适当、分布合理的预备役军官队伍,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客观要求,是一项战略性任务。退出现役军官是预备役军官的重要来源之一。做好转业复员军官转服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是落实《预备役军官法》的基本要求,是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工作的需要,是加强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严格依据《预备役军官法》做好退出现役军官转服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

  各县(市)、区人武部是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凡安置到鞍山地区的退出现役且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人员,无论是计划分配,还是自主择业或复员,必须先到分配单位所在地或所落户籍地的县(市)、区人武部政工科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方可到地方相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到地方人事局、公安局和安置单位办理其它事项时,必须持有人武部开具的《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介绍信》,否则,不予办理落户、落编等事项。

  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时,应持有原部队开具的转业(复员)军官行政介绍信、转业(复员)证、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通知书和家属或子女户口本(以下简称“四证”)。县(市)、区人武部政工科办理登记时,首先审查“四证”,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预备役军官登记卡片》,开具《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介绍信》。

  三、切实加强预备役军官的动态管理

  预备役军官工作单位、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主动与当地兵役机关联系,变更相关登记记录。在鞍山地区以外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迁居到本地区的,从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武部办理转入手续。接收单位和户籍管理部门要督促新调入或迁入的预备役军官重新进行登记。在鞍山地区已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的人员,因工作变动、户籍迁出等原因调出鞍山地区时,应及时、主动到所登记的人武部办理转出手续。因出国定居、伤残或死亡等原因丧失服军官预备役能力和资格的,本人或亲属应持相应材料到人武部注销登记。

  鞍钢人武部要认真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对已不在鞍钢工作的转业军官要加大登记统计工作力度,确保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质量。鞍山陆军预备役通信团要认真登记统计本团一类预备役军官和已退出一类预备役转服二类预备役军官人员数量,并积极协助其他人武部做好二类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

  四、努力营造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军地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沟通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积极贯彻《预备役军官法》,关心、支持预备役军官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预备役军官法》第九章有关条款进行惩处。

  二OO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