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和充装计量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和充装计量监管工作的意
  市质监局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今年以来,由于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充装单位违规违法现象有所抬头。不同程序地存在:钢瓶使用超期未检,过期报废、腐蚀损伤严重的钢瓶灌充气、近50%液化石油气贮罐和安全附件未按周期进行检验;瓶对瓶倒气以及液化气充装时短斤少两现象,消费者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及充装计量管理,杜绝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市场和生产、经营、使用者的行为,根据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鹰府办发[2004]36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做好我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安全和充装计量监管意见如下:

  一、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经销、检验工作

  1、气瓶充装站必须在每只充气瓶上粘贴符合《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1997)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2、凡经销气瓶和瓶装气体的单位必须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全注册手续。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由进行充装的相关充装站负责,可以采用直接管理或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进行管理。

  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严禁瓶与瓶直接倒气;严禁过量充装。

  4、伪劣液化石油气瓶(无证制造气瓶,违规焊割气瓶,制造质量不合格的气瓶,外省、市流入的翻新气瓶),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集中进行破坏性处理。

  5、实行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赣质技监锅函[2002]18号文件精神,待检钢瓶原则上不跨市(指设区市)检验。特殊需跨市收集待检瓶进行检验的,需事先征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为杜绝收购废旧钢瓶翻新经外地检验单位违规检验后重新流入我市使用现象,今后外地检验单位检验的钢瓶禁止流入我市,否则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6、坚决打击回收旧钢瓶进行翻新行为。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旧钢瓶后进行翻新,否则,一经查实,一律没收。收购作为废钢用途废旧钢瓶,必须立即进行打孔等破坏性处理。

  7、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必须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严把质量关。同时,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下,开展检验工作,以确保所检钢瓶的可跟踪性、可服务性以及检验安全质量。

  8、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做好文字记录见证工作,如: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9、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按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液化石油气专用瓶管理的通告》和鹰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鹰质技监锅字[2003]28号)《鹰潭市气瓶专项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气瓶产权转移工作,实行固定充装制度。

  二、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标识管理

  1、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自发文之日起,在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后,必须使用专用的计量标识将瓶阀口进行封口,未加装计量标识的液化石油气一律不得运出充装站进入市场销售。

  2、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标识由鹰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监制,应明显地标有充装净含量、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并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要求,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伪造、冒用或转让计量标识。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有专人保管,计实安装使用,并建立台帐。

  3、充装后瓶气称重(YSP-15型钢瓶)30kg,允许误差±0.5kg,并对社会公开承诺,少一罚十,经营门点要设立公平秤,便于消费者监督。

  4、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标识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专人管理,严格登记发放保管制度。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标识收费按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文件(赣财综[2004]49号)执行。

  三、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液化石油气市场监管工作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以服务为宗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同时应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严执法,依靠各级政府和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加大监督力度,对涉及到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又不整改的气站,该查封的一定要查封,不得姑息迁就,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真正做到“安全生产无禁区”,确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规范送气人员的管理。一是根据职能分工,由质监部门牵头,消防、质监、建设、工商四部门联合对送气人员进行免费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者由质监部门发放送气人员上岗证,并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范畴。凡未经安全知识培训,无上岗证人员,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得聘用和向他们供气,否则,责令充装单位停业整顿,直到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各气体充装单位必须相对固定送气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规范送气人员行为,对所聘用的送气人员安全管理负责,每个持证送气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充装站的送气任务。三是充装单位应优先聘用下岗职工,并可享受市政府聘用下岗职工的相关优惠政策。

  3、加强协调,通力合作。质监部门要与安监、建设、消防、工商、公安等部门主动协调,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配合,切实做好液化石油气市场的监管工作。

  (1)安监部门为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建设部门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安全进行日常监管;

  (3)质监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充装站的特种设备安全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定量包装进行日常监、执法检查,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4)消防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从事燃气管理、操作、运输、值班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5)工商部门负责核发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

  (6)公安部门负责对阻碍检查、围攻和威胁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