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去冬今春以来,我市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尤其是去年春节前各拖欠企业基本上支付了当年的农民工工资。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拖欠工程款总额占全省的比重较大,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如公路、教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拖欠工程款比较突出,清欠工作任务比较繁重。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针对全省工作情况,转发了建设部等中央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并对全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清欠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遵照通知精神,凡2003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尚未结算的工程,各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表式,在调查申报的同时签订还款计划。其还款时限,不得超过市政府实施意见时限要求。对于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所形成的拖欠款,也要按照时限要求定出同步还款计划,避免拖欠链的延伸。

  二、建筑企业中的农民工是为建设事业提供劳务服务的弱势群体,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必须在今年6月底,最迟在今年年底将所欠农民工资全部足额支付。业主付给施工企业的拖欠工程款必须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今年在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月发放工资,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三、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同级政府财政要在建设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以及财政每年新增收入中,统筹安排,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清还拖欠工程款,要在二至三年内彻底解决还款问题。

  四、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计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对没有资金来源的或资金不落实的,以及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五、要建立防止出现新的拖欠的长效机制,认真做好建立长效机制的准备和试点工作。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等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建筑企业也必须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建筑企业也必须按合同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检查,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业主和有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力度。

  六、鼓励建筑业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长期拖欠款问题。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法尊严,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益。

  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