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整和优化我市出口贸易方式,扩大加工贸易出口,促进我市外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加工贸易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大政策协调和扶持力度,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外经贸局、海关、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财政局、国税局、计委、经贸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加工贸易协调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加工贸易的发展战略和贸易政策,协调解决加工贸易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加工贸易企业及进出口商品特点,选择部分骨干企业实行重点扶持,切实为加工贸易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费用,为加工贸易提供高效便捷的通关服务。

  (一)下放海关审批权限。对温州海关各驻外机构受理的加工贸易备案合同,除按规定需报杭州海关批准的事项外,均由各驻外机构自行审批。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方便跨关区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对实行A类管理和实际出口金额列辖区前20位的重点加工贸易企业优先办理手续。

  (二)加工贸易成品出口报关后,企业凭有关单证在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海关报核。对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在接受企业报核后30日内核销完毕,并发出核销结案通知书。因报关单未及时退回造成单据不齐全,但报关单电子数据已产生且经审核正确无误的,海关可以凭企业保函办理核销手续,不影响其设立新的银行保证金台帐。

  (三)简化检验检疫报检手续,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检验检疫做到现场报检、现场查验、现场验放;建立检验检疫与海关电子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行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通关“三电”工程,提高报检工作效率。

  (四)简化加工贸易企业有关办事程序。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按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直接到海关和中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外经贸部门免予审批。

  三、对加工贸易项下的外汇管理实行优惠。外汇管理部门允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抵扣核销,以正本的“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作为物料款核销的凭证,不需进口付汇后再全额收汇,只需收取工缴费,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对来料加工贸易实行虚拟批次核销,合并出口单位当日提交的所有核销单,简化加工贸易核销资料的审核,加快核销速度。放宽加工贸易企业开立帐户的条件和限额控制。

  四、加快设立加工贸易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省级经济开发区内设立加工贸易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筹建中的保税仓库建设,争取尽快投入使用;对今后加工贸易企业租用保税仓库,所需租金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补助。

  五、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补助和奖励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加工贸易加快发展。

  (一)对市属加工贸易企业以当年实际出口额为准,每出口1美元市财政贴息2分人民币;鹿城、龙湾、瓯海3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市财政贴息1分人民币,各区自行负责贴息1分人民币。对市属企业加工贸易项下的高新技术产品每出口1美元,市财政再贴息1分人民币;鹿城、龙湾、瓯海3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再贴息1分人民币,由市财政与各区各负担50%.各县(市)对所属加工贸易企业也要相应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占其自营出口额的比重达到50%的企业,市、县(市、区)按照隶属关系财政年终奖励人民币5万元;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占其自营出口额的比重达到40%的,市、县(市、区)按照隶属关系财政年终奖励人民币8万元;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且占其自营出口额的比重达到30%的,市、县(市、区)按照隶属关系财政年终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同时,对服务优良的加工贸易审批监管部门实行奖励,奖励幅度与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实绩挂钩。

  六、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对发展加工贸易重要意义的宣传,积极介绍加工贸易各项业务知识,使企业了解加工贸易的条件、利弊以及操作规程。各加工贸易审批监管部门要对加工贸易企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使企业熟练掌握加工贸易各方面知识,提高加工贸易操作水平,避免违规现象发生。

  七、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