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应急措施

  第四章 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宿州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证粮食供给,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皖政[2004]18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粮食事件,是指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粮食短缺,可能给人民生活带来混乱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粮食事件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紧张状态是指全市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4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出现群众争购现象。

  紧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比较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现象。

  特急状态是指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第四条 按照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本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当出现粮食短缺、可能给人民生活带来混乱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市场,确保社会稳定。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粮食应急反应机制,有关部门要协调行动,顾全大局,各负其责,加强合作。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粮食应急处理工作。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成员由市计委、经贸委、粮食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委、农业发展银行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具体负责突发粮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工作;

  (二)指挥全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变化情况;

  (四)根据需要,向省政府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了解、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

  (四)向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六)综合有关情况,拟定相关文件;

  (七)完成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计委,负责协助市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市粮食局,会同物价部门负责粮情监测预测的报告,并按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粮源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等工作。

  (三)市物价局,负责监测市场粮价,及时掌握行情动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控制粮价,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所需有关费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粮食储备及应急粮食采购所需资金贷款。

  (六)市经贸委,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应急加工需要。

  (七)市交通局,负责安排必要的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应急调运需要。

  (八)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众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安排必要的粮油运输绿色通道。

  (九)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市场监管,打击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测粮油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体的救济安排工作。

  (十二)市农委,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十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的审计。

  (十四)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本预案的实施,查处粮食应急处理期间的违纪案件。

  (十五)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章 应急措施

  第九条 建立市级及县区级地方粮食储备,增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和快速反应能力。

  市本级粮食储备规模为14000吨,由宿州市粮食储备库负责承储,2004年、2005年各完成7000吨。其收购费用、储备费用、利息、轮换补贴等,由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足额安排。

  县区粮食总储备至少达到25500吨。其中埇桥区、萧县各6000吨;灵璧县、泗县各5000吨;砀山县3500吨。粮食储备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负担。

  第十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他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周转库存量,并服从于政府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

  周转库存粮食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的,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他有资质的经营者组织采购粮源。购粮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解决,所发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由财政负担。

  采购应急供应的粮食,由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安排供应。

  第十一条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确定安徽省东方面粉厂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采取委托加工的方法加工粮食。加工后的粮食产品由指挥部统一调度,供应市场。

  各县区政府要确定并适时组织1至2家粮办面粉厂、油厂或有资质、讲诚信的私营加工企业生产用于应急供应的粮油。

  第十二条 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农村救灾供应需要,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定国有粮食系统的零售网点、军供站作为应急粮食供应的主要承担者。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的连锁超市、商场及私营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粮食供应任务。

  第十三条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粮食库存、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统一确定运输路线、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畅通、快速、高效运输。

  第十四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系统。必要时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组织采购粮源。

  第十五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可以依法申请动用储备粮。其原则,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由当地政府申请,并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不足,请求省政府帮助组织部分粮源,或逐级上报申请批准动用省级及中央储备粮,投放市场供应。

  第十六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采取了相应措施仍不能有效稳定市场,依法采取对主要粮油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统一分配、定量供应等措施。

  第十七条 实施应急预案已动用的储备粮,有关单位必须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改进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应急反应机制。

  第十九条 粮食、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四章 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建立覆盖全市的信息监测网络,认真收集和统计全市粮油价格、供求等信息,客观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并编制《粮油价格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市政府、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要实行全天24小时监测跟踪市场,并通过全国粮食信息网等途径,了解掌握全国及国际市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突发粮食事件,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市政府根据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报警,批准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粮食事件的信息,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保持社会安定。必要时,可以授权有关县区粮食局、物价局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粮食事件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有关新闻单位要按照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令,搞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实施后,市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进行审计。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粮油各项费用进行审核结算。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二)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三)违抗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四)贪污、挪用、盗窃粮食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五)在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