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台中市政府府劳福字第0930053775号函修正发布第3、7点条文

三、本要点之补助项目及额度如下:

(一)设施设备:办公室、消防设施、无障碍环境及营运机具设备之经费,最高补助金额为百分之七十,并以一次为限。

(二)房屋租金:每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万元,最长以二年为限。

(三)人事费:依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助理人员工作酬金支给标准(含相关工作年资)核定,补助百分之五十,每人每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万元,最长以二年为限。

(四)行政费:为第二款至第三款补助经费总额之百分之十,最长以二年为限。

前项补助经费应经本市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核定。

经评鉴执行绩效优良之庇护工厂,得项目延长第一项第二至第四款之补助期间。

七、庇护工场申请补助应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劳工局提出:

(一)申请书。

(二)营运计划书。

(三)许可证明资料(有效期限之筹设证明或设立许可证明)

(四)专业人员简历、学经历证明。

(五)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