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216号)精神,为了贯彻落实《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禁止养犬的通告》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玉政办发[2004]8号)以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04]20号)精神,切实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流行,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4月10日起至2004年5月10日止在全市犬类禁养区范围内统一开展犬类捕杀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犬类捕杀范围的界定

  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禁止养犬的通告》(玉政发[2004]6号)和玉政办发[2004]51号文件的规定,在禁养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已于2004年4月1日前办理有关准养手续并进行圈(栓)养的犬类外,其余犬类均属捕杀范围。经批准同意饲养但不予圈(栓)养的犬只,也属捕杀范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内的灭犬行动,成立灭犬行动指挥部,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宣传、卫生、公安、水产畜牧、市政、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制定灭犬行动工作方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除玉林城区外,县(市)区城区灭犬由市政管理部门牵头,农村灭犬由所在地镇政府牵头,分别从所在地政府、城管大队、治安管理大队、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畜牧部门、工商部门、卫生执法部门等抽调人员组成灭犬专业队,统一组织开展犬类捕杀行动。要建立灭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领导分片包干。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灭犬行动的督查和评估,定期不定期派出督查组进行跟踪督查,行动结束后要组织检查验收。

  医疗、防疫部门要做好对灭犬专业队人员在灭犬工作中受犬伤害的伤口处理和狂犬疫苗的预防注射。

  财政部门做好经费预算,对灭犬工作中的防护物品、交通汽油、犬伤接种狂犬疫苗及抗狂犬血清或免疫球蛋白以及其他工作所需的经费要及时划拨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犬类捕杀行动时间安排

  犬类捕杀统一行动从2004年4月10日起至2004年5月10日止。

  2004年4月12日—4月22日为捕杀犬只阶段,由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犬类捕杀行动。

  2004年4月23日—4月30日为工作检查验收阶段,各级政府对所辖区的灭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政府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灭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004年5月1日—5月10日为工作总结阶段,各级政府对灭犬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并报上一级政府。

  四、工作进度报告要求

  从2004年4月11日起至5月10日实行灭犬工作日报告制度,各级犬类捕杀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本级灭犬数据,逐级上报玉林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电话:2828432)。

  五、灭犬效果评估

  (一)指标:以县(市)区为单位灭犬率100%为优秀,灭犬率95-99%为达标,灭犬率低于95%为不达标。

  (二)从下到上逐级申报验收,灭犬区经过灭犬后,以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向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向县(市)区申报,县(市)区向市申报。

  (三)从上到下逐级考核评估。上一级狂犬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下一级报来的验收报告后要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下一级开展的灭犬工作效果进行现场抽查考核,验收结果书面报告政府。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