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组织形式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四章 会务工作

 

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市银监局、各商业银行、城区农村信用联社、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为加强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人民银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市银监局及各驻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协调和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为三明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经各方共同磋商,决定建立三明市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为使此项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经联席会议各方面共同研究,制定了《三明市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便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

  附件:

三明市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 三明市银监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为加强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市银监局,以及各商业银行、城区农村信用联社、各证券公司、各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和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良好的金融环境,经各方共同磋商,制定三明市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 三明市人民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及副秘书长、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行长、三明市银监局局长为联席会常任成员,三明市各商业银行行长、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主任、三明市各证券公司经理、三明市各保险公司经理任成员。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时,可委托一位常任成员临时召集会议。各常任成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可指定本单位一位副职参加,并提前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条 联席会议可根据议题的需要,约请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市直有关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办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常任成员单位应在本单位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并指定联络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为季度例会,一般于每季度中召开。必要时经协商,可临时召开常任成员会议或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联系会议开展活动,研究工作,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办事,尊重、支持和维护地方政府和各驻三明金融管理机关的法定责任及工作分工,坚持协商协调协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开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协调,促进三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措施与金融政策之间的有机衔接。

  (二)加强有关工作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协助市人民政府全面、及时地了解重要金融政策措施,掌握金融运行情况;密切各驻三明金融管理机关、三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有关情况沟通及调协配合。

  (三)有重点地分析、评估、预测金融风险,及时掌握市金融风险重点部位、重大问题及其发展趋势。

  (四)商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的预案。

  (五)交流金融监管工作经验,促进各驻三明金融管理机关在监管工作或重大案件查处中协调与合作。

  第八条 各常任成员单位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联系,承办联席会议议定的具体事务 .

  (二)负责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需要相互协调合作事项的联系、落实和反馈(见附件1)。

  (三)负责金融监管工作中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编报、交流工作(见附件2)。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一般为: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重大发展举措及相关经济政策措施,以及地方反映需要解决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问题。

  (二)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通报中央银行金融宏观政策和全市金融稳定整体情况及问题。

  (三)三明市银监局通报银行业监管主要政策和全市银行业监管中发现的关重要情况及问题。

  (四)由召集人或常任成员指定有关商业银行通报本系统主要业务政策和本行有关重要情况及问题、有关证券公司通报有关证券业主要政策和公司有关重要情况及问题;有关保险公司通报有关保险业主要政策和公司有关重要情况及问题。

  (五)研究提出三明市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措施。

  (六)研究三明市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有关重要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可临时确定增加有关专项议题,但需提前通知各常任成员。

  第四章 会务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排,每次会议可由一个常任成员单位具体承办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 每次联席会议后一般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承办单位草拟会议纪要,经承办单位的常任成员审批后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签发。必要时可先送其他有关成员单位会稿。

  附件:1、三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合作制度

  2、三明市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附件1、三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合作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下,为加强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市银监局以及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与合作,维护三明市金融安全稳定,经磋商,决定在三明市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的框架下,建立三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合作制度。

  第一条 协调合作的范围

  常任成员各方在开展金融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中,凭一方权限不能顺利处理,需要进行双向或多向交流、协商、合作的工作事项。

  第二条 协调合作的原则

  常任成员各方在共同维护三明市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依法办事,平等协商,及时高效,保守秘密。

  第三条 协调合作的机构

  常任成员各方内设的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协调合作的内容

  (一)一方在日常监管或金融案件、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其他方的监管对象进行调查取证时,其他方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应予积极协助、配合。

  (二)对于重大、复杂、牵涉面广的金融案件或事件,必要时可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工作。

  (三)一方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方管辖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向相关机关及时、完整地移送线索资料。相关机关办结后,应通过适当途径向线索提供方反馈。

  第五条 协调合作的方式

  一方需要其他方协调合作的事项。应通过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报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合作函”。协作方收到函件后,应积极开展协作工作,并及时予以复函;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协作的,应及时复函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其他

  联席会议成员,由召集人或常任成员指定报送本单位有关金融稳定工作协调的情况和资料。

  附件2、三明市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为加强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市银监局以及各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稳定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交流,经磋商,决定在三明市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下,建立三明市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第一条 信息交流的内容

  (一)日常信息交流,包括:1、三明市经济、金融发展的重要政策,以及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的抄送、告知;2、三明市经济、金融相关统计数据;3、监管对象信用评价及污点记录资料;4、取消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信息;5、金融业务发展信息。

  (二)重大信息交流,包括:1、重大经济、金融案件和事件信息;2、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重点了解的相关信息;3、金融监管工作经验交流。

  第二条 信息交流的组织

  各成员单位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编制和报送。

  第三条 信息交流的方式

  (一)一般信息、文件或制度以书面、电文或电子文件及其它方式传递;

  (二)重要信息可派专人专报;

  (三)重大或敏感信息有关各方可专题磋商。

  第四条 信息交流的要求

  (一)信息资料应及时、客观、准确、完整;

  (二)交流的信息应注明发送范围,有关各方应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三)根据工作实际,一方需要在特定时间内获取的信息资料,掌握信息资料的成员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提供。

  第五条 信息交流的操作办法

  各成员单位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应制定信息交流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六条 其他

  联席会议成员,由召集人或常任成员指定报送本单位有关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的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