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舟政办发(2004)78号文件,《舟山市定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试行)》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告之如下: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舟山市定海区低收入人群尤其是世居定海的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问题,决定建设我市定海城区经济适用住房。

  首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003年12月31日前,

  1、取得定海城区四街道32个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城镇非农业户口10年以上(含10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2平方米(包括租住公房、自有私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小于5000元;

  4、申请人系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者。

  自公告之日起到2004年10月15日止,凡符合舟山市定海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居民,可向所在地居委会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公告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