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规划局制定的《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的认定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的认定意见

  市规划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历史情况,对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的认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个时期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1959年12月30日至1985年8月18日期间,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按1959年12月30日调整修编的《鹰潭镇城市总体规划》认定:东至桃花滩(铁路防腐厂)、西至白露河、南起浙赣铁路、北至信江。

  1985年8月19日至1995年元月9日期间,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按1985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赣府字[1985]217号)认定:东至童家河、西至白露河、南至浙赣铁路、北至信江河、西南沿鹰厦铁路至面粉厂(鹰金公路),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12.5平方公里。

  1995年元月10日后,城市规划区范围按1995年元月10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修编的《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0年)》(赣府字[1995]9号)认定:东至童家河、西至白露河、南至320国道、北至夏埠乡区域(与贵溪志光毗邻为界),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30平方公里。

  二、违章建筑的具体认定

  1、1983年6月3日前的建筑(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设施,下同),按1958年鹰潭镇人民委员会颁布的《鹰潭镇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认定。

  2、1983年6月4日至1984年元月4日期间的建筑,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认定。

  3、1984年元月5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的建筑,按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和《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认定。

  4、1990年4月1日后的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认定。

  5、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超过二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属违章建筑。

  6、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违反许可规定超层、超面积建设的部份,属违章建筑。

  三、有关事项说明

  1、违反许可规定的建筑,曾经规划主管部门处罚,或已补办了相关手续,允许保留的,不再认定为违章建筑。

  2、本意见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拆迁的建筑。

  3、违章建筑的认定,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规划部门在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取证后,确认是否属违章建筑,并依法出具是否属违章建筑的书面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