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对实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后的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的计取标准,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规定的通知》,结合建设阶段实行代业主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的计取办法及标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计取对象

  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是指实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的项目的前期工作单位发生的属于管理费性质的开支,计取对象为实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的财政性投融基础设施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单位。

  二、计取方法和标准

  为了保证我市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以及政策的延续性,对于管理费仍依据市财政局厦财基[97]01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取,并将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前期工作管理费部分列出单独核算。为了更合理体现前期工作的难易程度,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按不同项目类型实行分段累计计取,计取标准如下:

序号 工程概(预)算 道路、市政工程(‰) 桥梁工程等(‰)
1 ≤1000万元 9 10.08
2 1000—3000万元 8 9.6
3 3000—5000万元 7 8.4
4 5000—8000万元 6 7.2
5 >8000万元 5 6

  1、湖岸护岸工程、海岸护岸工程、地上人行通道、地下通道的前期管理费按桥梁工程标准计提。

  2、建设项目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线状工程可按费用计取表在同等标准费率上增加2‰,并作为前期工作管理费。

  3、征地拆迁与勘察设计工作的协调和管理事务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三、管理办法

  1、为了确保项目后期工作单位的工作顺利开展以及相互间工作能衔接,前期工作单位计取的管理费应先预留前期工作计取管理费总额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该项目完成招标工作后支付10%,办理前期工作费用结算后再支付10%。

  2、前期工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控制管理费的开支范围,管理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前期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后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市财政审核所审核。前期工作费用经决算审核后,作为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今后由代业主单位一并移交给使用单位。

  3、前期工作单位所计取的管理费的用途和其他管理办法仍按厦财基[97]01号文件和厦财基[2002]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标的单位中标后,不再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其建设单位管理费包含在中标价内。

  5、财政部门和前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前期工作经费的作用,以防止挤占和浪费建设资金,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进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项目尚未提取前期工作费用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