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宜春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巩固勘界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规划和实施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3]1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界线联检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行政法规,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强化依法治界的观念,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性、严肃性和稳定性。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检,并把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落实到位。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情况,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对界线联检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安排,明确联检任务,履行有关手续,遵守踏勘纪律。要认真组织好界桩、界线及其他标志物的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问题的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此次联检不另设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市、县(市、区)长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市、县(市、区)民政局承办日常工作,配备1至2名曾参与过勘界工作的同志从事联检工作,以确保此次联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按照对等协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民政局负责与毗邻设区市界线联检工作的联系与协调;县(市、区)民政局负责与毗邻县(市、区)界线联检工作的联系与协调;凡是由我市牵头的联检界线,市、县(市、区)民政局应主动与毗邻设区市、县(市、区)联系协商。

  二、联检任务及时间

  我市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共41条,其中设区市间的界线26条,设区市内的界线15条,这些界线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此次设区市间的界线联检工作由省民政厅部署,设区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内的界线联检工作由设区市民政局安排,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我市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时间安排见附件《宜春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年度安排表》。

  三、联检内容

  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到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及标志物等有无变化,对检查出的问题,双方要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一)行政区域界线

  1、应着重检查行政区域界线及其两侧地貌、地物(尤其是作为边界线标志物的线状地物)有无明显变化,界线实地位置是否清晰易认,如地貌、地物有明显变化,致使行政区域界线位置模糊不清不能辨认时,要详细记载地貌、地物变化情况,并组织力量进行修测或补调,以保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清楚易认。

  2、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如确需局部调整,应在双方达成共识后按勘界程序报批。

  3、双方认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可商定增设线状或点状地物标志,其增设方法参照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程序和方法。

  (二)界桩

  1、界桩是否丢失、损坏。对丢失、损坏的界桩,由管理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在原地重新树立;可修复的,由管理一方在原地修复。完好无损的界桩,需清除周围杂草、遮挡物,并用红漆对文字进行重新描绘。

  2、界桩是否移动。检查界桩周围的地貌、地物是否和界桩登记表上记载的相一致,并检核界桩是否移动,若发现界桩被移动,管理一方要与毗邻方一起将界桩恢复到位。

  3、界桩方位物是否齐全,有无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如挖土、取沙等)。检查界桩的方位物是否存在,如不存在,需要在附近另选地貌、地物点作为方位物。对于已选定但距离较远、不便于量取距离的方位物,可在附近重新选定便于量取距离的方位物。重新选定的方位物名称,要填写在界桩登记表上。在检查中,发现有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量恢复界桩原状。

  4、因生产生活需要,需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或界桩位置需移位、界桩需报废时,双方要联合上报省民政厅同意后进行实施。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或界桩移位,双方要在协议书附图上选定点位,经测定后将图上点位确定在实地,以确保新设或移动的界线标志准确无误,并要填写界桩登记表。

  5、消除单方在界线附近设立的界线标志物,避免当地群众对边界线的走向产生错误认识。如需设立,须按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的程序和方法设立。

  四、联检记录和联检报告

  负责组织实施联检的毗邻双方要共同编写联检记录,并加盖公章,分别由县(市、区)民政局、设区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存档。联检记录内容包括:联检起止时间、双方参加人员、界线长度、界桩数量及分工维护落实情况、界桩变化(如丢失、移动、损坏、报废、增设等)及处理情况(需附界桩登记表及处理意见)、界线变化及处理情况(需附局部变化地形图及处理意见)、向双方当地群众明确边界线走向等内容。联检记录随联检报告上报。

  联检双方根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情况,起草界线联检情况报告,于每年11月底以前联合上报。若县级界线没有变更的,设区市间的县级界线联检工作报告由双方设区市民政局共同报省民政厅备案(附双方县级民政局的联检记录和有关联检工作成果),设区市内的县级界线联检工作报告由双方县(市、区)民政局共同报设区市民政局审核后,由设区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备案。若县级界线发生变更的,双方县级人民政府要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联检工作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实地联检情况、特殊问题的处理、存在问题等。

  五、联检资料准备

  开展联检工作前的资料准备,包括边界线协议书附图复印件和界桩登记表复印件等。

  六、联检经费

  联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每五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安排联合检查。因此,各级政府应将联检视为日常工作,确保联检等边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具体要求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清楚易认和界线标志物完好,各地要尽快建立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制度,并从明年开始实施5年一次的联检。特殊情况下,如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及其他经济开发建设的,经一方要求并报省民政厅审核后,双方即可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进行临时性的联检。

  (一)制定界线联检工作计划

  各条界线的联检工作计划由指定的牵头单位会同毗邻方共同拟定,界线起止点的联检随先期开展的界线联检工作同步进行。对设区市间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安排,如需提前安排联检的,由毗邻双方协商后报省民政厅。

  (二)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管理工作

  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管理,是做好界线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地要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协议书附图、工作图以及各种文字材料、照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保管的规章制度。对于损坏和遗失的档案要及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并予以弥补,联检的相关资料应纳入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