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国家实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新形势,努力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水平,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促进温州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2004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市本级及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出口企业给予出口奖励。

  (一)在本地报关,并通过本地港口出口本地产品的,每出口收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

  (二)市本级出口企业出口本市生产的产品,每出口收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出口企业出口本地产品的,每出口收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市本级奖励的差额部分由各区负责自行落实。

  (三)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每超出上年出口收汇额1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

  (四)对来料加工出口净额、进料加工出口净额(即加工贸易出口额与料件进口额的差额),每1美元予以奖励人民币2分。

  二、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支出给予50%的补助,以降低收汇风险。

  三、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展质量认证、环保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对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和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每项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

  四、对出口企业参加由省政府、市政府或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出口商品展销会、交易会等的摊位费给予补助,参加国外展会的补助1万元,参加国内展会的补助3千元。

  五、对由市政府或由市外经贸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开拓国际市场工作团组的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六、支持企业争创出口品牌。对获得商务部“中国名牌出口商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争创世界名牌,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中国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8万元;获得“浙江省重点支持的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

  七、对加强国外营销网络建设,兴办境外中国商城,带动我市产品出口的,给予一定奖励。

  八、鼓励我市品牌产品走出去,努力打造国际品牌。凡在境外注册的我市知名品牌及在境外开设专卖店(柜)或开展外经工作有创新的,给予补助。

  九、对发挥产业比较优势,到境外设立加工贸易和生产性企业,承接境外工程劳务的,给予一定奖励。

  十、对引导组建境外温州商会的有关宣传、培训和组织的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十一、支持推进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对公平贸易工作方面的研究、培训、会议、宣传及组织应诉活动的费用和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和信息数据库的费用,给予补助。

  十二、市财政安排500万元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开展加工贸易和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工作实施奖励,对引荐世界500强等国际知名公司有一定成效的引荐者予以奖励。

  (二)在境内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费用。

  (三)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经费的补助。

  (四)对外商企业进行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的补助。

  十三、实行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奖励,对年度开放型经济工作作出显著贡献的市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上述各项扶持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各县(市、区)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