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开展地条钢企业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温州市开展地条钢企业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行为,大力开展劣质钢材的源头整治,进一步规范建材市场,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地条钢”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地条钢”企业专项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违法生产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点区域“地条钢”生产屡禁不止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流向市场的劣质钢材明显减少,钢材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和改善;进一步健全打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努力实行打击和遏制“地条钢”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内容(一)彻底清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地条钢”企业是指以废钢为原料,通过感应电炉等小电炉简单熔化,不能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的钢及钢材生产企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认定为“地条钢”企业:

  1.单一的感应炉化钢生产“地条钢”坯料及开口锭的企业;2.以“地条钢”坯料为原料的单一小轧钢厂;3.既有感应炉冶炼“地条钢”,又直接进行后道轧制的企业;4.感应炉铸造企业生产“地条钢”的;5.现有合法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坯料轧制钢材被再次查处的;6.金属制品生产企业使用“地条钢”轧制的材料进行加工被再次查处的。

  (二)对10吨以下(包含10吨)小电炉炼钢企业,可参照“地条钢”企业进行处理。

  (三)对10吨以上感应炉尚未配精炼设施的炼钢企业,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而部分工艺设施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轧钢企业。

  三、实施步骤本次“地条钢”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从现在起至9月9日。各地要根据市里统一部署,制定整改实施方案,对辖区所有“地条钢”企业组织开展一次地毯式大检查,全面摸清本地区“地条钢”企业情况,并于9月9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经贸委、质监局。市经贸委要在各地排查的基础上,根据产业政策,及时做好对“地条钢”生产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反馈各地。

  (二)第二阶段为全面整治阶段,从9月10日起至9月23日。对认定的“地条钢”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坚决予以取缔。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其产品和生产设备的查处,并对被查处的生产设备予以就地拆除报废,公开销毁;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并拆除“地条钢”生产专用配电设施;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其违反环保法规行为,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建议金融单位停止贷款。

  对核定须进行整改的炼钢、轧钢企业,由各县(市、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发放停产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当地电力部门应停止供应其生产用电,经贸、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跟踪服务;整改完成后,经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电力部门方可恢复供电;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第三阶段为检查总结阶段,从9月24日起至9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实行长效管理机制。要妥善处理取缔“地条钢”企业的善后问题,按照“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同时,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将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确保整治到位。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整治“地条钢”企业非法生产行为,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认真对待整治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保持对“地条钢”企业的强大震摄力。

  (二)标本兼治,长效管理。一是加强用电管理。对“地条钢”生产设备用电申请,电力部门一律不得受理。二是强化企业经营范围的审核。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对涉及生产经营钢铁冶炼及加工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把好源头关。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要加大对生产“地条钢”产品“钉子户”的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为“地条钢”企业提供生产场地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地条钢”生产多发地区,质监、环保部门要定期巡查,增加检查频次,加强日常监管。四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冶炼设备、电力设施进行验收时,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防止小炼钢、小轧钢项目死灰复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将“地条钢”企业的整治工作抓到位。

  (三)严格执法,严肃纪律。对经认定为“地条钢”生产企业或须整改的炼钢、轧钢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组织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对在整治中执法不力,工作松懈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等执法腐败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应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设置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投诉、举报。要充分发挥建材行业、建筑行业等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要建立“地条钢”生产企业黑名单,并公开曝光,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