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实施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和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领导,建立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评审任务。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建设性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中与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将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作为下达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评价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竣工决(结)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

  (二)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

  (三)根据纪检、监察、财政局查办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四)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五)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财政部、山西省财政厅制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要求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

  (四)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将作为签定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标底必须报经财政部门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核实后,按《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对审减(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建设资金;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区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0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