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1-2015年)》已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防治。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是地质灾害多发区。地质灾害防治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镇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结合实际,按照“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减轻和避免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1—2015年)》,结合我市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和发展趋势,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东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该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各镇区要高度重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完善的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和监测预报预警等制度。

  四、各镇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汛期地质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示范区建设,按照“以人为本”、“非工程措施为主和易避则避、易治则治”的原则,启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工程。

  五、省国土资源厅将另行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1—2015年)》,并会同省发改委负责对规划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和指导。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