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行政许可主体公告管理暂行规定》、《池州市行政许可公开暂行规定》、《池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池州市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暂行规定》、《池州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本级具有法定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许可机关应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

  第四条 许可机关对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明确其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和责任,原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许可机关对在本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即办事项实行直接办理制。

  即办事项是指办事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

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有关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即办事项,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第六条 一般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

  一般事项是指不涉及其它主管部门,不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的事项。

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当场初审申报材料,凡申报材料齐全的,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事项办理的承诺时限,并出具《承诺事项办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三)许可机关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按时办结。

  第七条 联审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

  联审事项是指涉及2个或2个以上主管部门的影响较大的许可事项。

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牵头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牵头许可机关受理后,出具《行政许可联办事项办理通知书》交申请人;由牵头许可机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现场踏勘或会议会审,缺席的部门视为同意联审决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承担相应责任;对一些比较重大的特殊的联审事项的联办会议,可由分管市长召集主持;

  (三)联办会议应形成纪要,会议纪要由牵头许可机关负责起草,参加会审部门负责人会签,主持人签发,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督促落实;

  (四)联审事项办理的牵头许可机关和各相关部门,应按联办承诺时限办理,确保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由牵头许可机关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 上报事项实行负责办理制。

  上报事项是指本部门办理后还需报上级机关许可的事项。

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主管许可机关或牵头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许可机关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行政许可上报事项办理通知书》交申请人;《通知书》应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部门的办理时限;

  (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本级业务办理,同时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负责全程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上报事项属一般事项的按承诺办理制办理,上报事项属联审事项的按联合办理制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许可机关申请。

  第十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视为向许可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十三条 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载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前款所称的理由,包括:

  (一)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具体情况;

  (二)载明法定条件、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事实;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按本规定对本单位许可事项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