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和人民政府,镇江新区,市各部委办局,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市区防治违法建设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
2004年8月20日

  关于建立市区防治违法建设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区防违治违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防止新的违法建设再次发生和蔓延,巩固拆违集中整治工作成果,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依法加强城市管理,现就建立市区防治违法建设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长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推动防违治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辖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是所在行政辖区管理的责任单位;各区区长、镇江新区管委会主任,街道办(乡镇)党委书记是防违治违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区长、副主任,街道办(乡镇)分管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和村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

  3.群众参与,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城市建设成果的权利和遵守法规、爱护城市环境的义务,对违反规划和损害城市容貌及其他公共利益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4.严明纪律,奖惩结合。防违治违工作涉及面广,矛盾复杂,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并严格兑现奖惩措施,推动防违治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作网络

  5.建立健全从市、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到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的四级防治工作网络。

  6.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纪委、监察、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班子,下设办公室(简称拆违办),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采取集中办公的形式,具体实施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拆违办名单专文下发)。

  7.市拆违办作为市拆违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市区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行动指挥和考核评比等工作。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违法建设拆除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制定拆违工作中的方法、步骤;负责拆违工作中的人员、车辆、设备等的落实和调配;负责协调处理拆违工作中的矛盾和难题,预防和解决拆违工作中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开展检查评比和目标考核工作,落实奖惩措施;负责按计划掌握拆违工作的总体进度,并督查各区拆违办的工作进度;负责防违治违专项经费的管理和发放。

  8.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要依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防违治违工作。

  9.各街道(乡镇)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防违治违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所在辖区内的定期巡查、定期上报工作。

  10.建立社会监督投诉机制。市、区(管委会)拆违办、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积极参与拆除违法建设行动。

  三、目标和职责

  11.集中整治行动后,各区、镇江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辖区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12.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所有违法建设的督查和拆除,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及时拆除,每月进行汇总,并报市拆违办。

  13.各街道(乡镇)要采取分片包干和定期督查的方法,加强事前监管,每半月向区(管委会)拆违办报送一次防违治违工作情况;负责对建房申请进行初审、核实、公示并出具证明,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14.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要建立严格的巡查制度并认真执行;负责监督检查合法建设户是否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者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三证”在所在村组和建设地点进行公示;检查证照、面积、施工范围,并做好监督督查记录,建好台帐。

  15.市、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和参与市区防违治违工作。

  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负责完成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拆除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参与,协助各区政府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市行政执法部门(城管部门)协助做好市各主次干道两侧和广场四周的各类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其中,对于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规划部门协助做好各小区、街巷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同时,在拆违期间,一律停止相关补办许可。根据各小区的实际情况,做好配套等方面的规划。

  国土部门协助做好对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危房的鉴定确认工作,受理市区危房鉴定的申请,提出解危方案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在受理过程中发现是违法建设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自行拆除,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房产权证。

  建设部门协助做好占用给排水、燃气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按规划实施违法建设拆除后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园林部门协助做好公用绿地、公园、风景区内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水利部门协助做好市区所管辖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交通部门协助做好市区内国、省道两侧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广电部门协助做好侵害广电设施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市区利用违法建设进行营业的执照清查,并吊销其相关的营业执照。

  新闻单位要主动做好拆违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对拆违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为拆违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拆违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及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制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认定及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把关,对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设活动进行协调,为领导决策及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指导和服务。

  司法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的民事调解,严明律师纪律,提供司法支持;负责被强拆当事人有关财产保全(公证)等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的信访接待等工作;对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在查处和拆除过程中,经反复做思想工作,违法建设户仍无理上访或缠访的,信访部门可不将其纳入所在区的信访考核范围。

  法院应积极受理行政机关的强拆申请案件,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拆违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处理顶风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

  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拆违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安排后,应按要求及时完成任务。

  对由于延误时间、处置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该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考核和奖惩

  16.防违治违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市拆违办负责对各区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进行考核,各区(管委会)拆违办负责辖区内防违治违工作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17.建立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按照目标考核责任状的要求,分清防违治违任务的责任,逐级签定目标责任状。在年度考核中,凡达到考核要求的,予以奖励。

  18.对因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内新产生的违法建设情况严重,群众意见较大、举报和来访较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19.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新发生的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由区(管委会)拆违办给予奖励。

  20.建立奖励基金制度。市、区(管委会)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专款建立防违治违奖励制度,专门用于奖励防违治违达标单位和工作人员。市政府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拿出100万元用于对各区的达标奖励和市拆违办的办公经费,各区每年要安排相应的经费进行配套和奖励。

  21.财政奖励基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五、工作步骤

  22.实施“百日拆违”集中整治行动。拆违行动要做到自拆与强拆相结合,以自拆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细化工作,钝化矛盾;要先集体后个人,先党员干部后群众,先易后难。

  一是宣传发动、调查取证阶段(8月15日至9月15日)。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利用一切新闻传媒和宣传阵地,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拆除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方案,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在这一阶段要做好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工作,形成案卷,确保拆违工作依法、全面、彻底。全市各单位要根据市拆违领导小组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落实本单位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二是自行拆除阶段(9月1日—9月30日)。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号召各单位和党员领导干部主动带头拆除违法建设,同时做好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工作。对9月30日前,未自行拆除的,要通报相关单位,并报市拆违领导小组,市拆违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强制执行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是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适时召开全市拆违总结表彰大会。

  23.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防治违法建设的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给有关辖区和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巩固拆违专项整治的成果。

  六、各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