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妥推进,积极认真地开展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了《行政许可法》按期全面实施。从7月1日开始,市级43个部门的443项行政许可项目正式依照《行政许可法》实施,运行良好。各区县政府将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纳入区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取得了初步成效。《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公布取消和保留了一大批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涉及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对实施行政许可作了明确的规定,清理规范行政许可的工作任务非常繁重,政策法律性很强,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贯彻施行《行政许可法》,加大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审批行为的监督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切实保证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禁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项目“体外循环”。各级政府清理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及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纳入同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个别特殊项目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同意。

  二、严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双轨运行”。要按规定及时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准搞“双轨运行”。

  三、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准继续执行已经依法取消的行政审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变相增设新的行政审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四、严禁在行政审批中推诿扯皮刁难服务对象,或者不按审批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严禁越权审批或在行政审批事项中不按规定办事、瞒报、虚报、擅自作出审批决定。依法由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五、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准利用行政审批乱收费、搭车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准接受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办对象赠送的钱、财、物、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吃、拿、卡、要”,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六、严禁把不允许委托的行政许可行为加以委托,或者有权委托但委托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或者对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不依法进行监督。

  七、严禁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使用不规范票据或不出具任何票据。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严禁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打招呼、批条子、说情,干扰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督办室、法制办和政务服务中心,要对各级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对违反上述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必须坚决查处,并按照《关于损坏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川委发[2002]1号)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