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确保我省独立学院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对《若干意见》的认识,理清办学思路。在教育部的鼓励支持下,我省高等教育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依托现有本科院校的师资、教学、管理等优势,多渠道筹措资金,从1999年始在全国率先试办了22所(含筹建1所)独立学院(原民办二级学院)。到2004年,我省独立学院已连续实现招生办学6年,积累了一定的办学和管理经验,基本形成了具有浙江特色的办学路子。2004年安排招生计划3.4万人,占全省本科招生总数的40%,预计在校生数达11万人,占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6.9%,可谓“三分天下有其一”。今年招生形势依然火暴。独立学院已被我省社会各界、学生家长所广泛接受,已成为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和重要组成部分。

  举办独立学院仍处于探索和实践阶段,需要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教育部《若干意见》就举办独立学院提出了一系列原则性意见,各校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若干意见》上来,与之“接轨”,并结合学校实际,对独立学院的设置、招生、收费、文凭发放等进行梳理,规范管理。

  二、切实落实独立校园,保障基本办学条件。各高等学校要按照“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要求,制订独立学院校园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独立学院成立时应具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规划占地不少于300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图书不少于4万册;聘期一学年以上,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在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时,对已经省政府批准的独立学院,凡有独立校园基础并符合要求的独立学院对照以上要求单独设置;凡有独立校园但未达上述标准或没有独立校园的独立学院,各高校要对现有资源进行重组,合理划分、妥善安排土地、校舍、设备及专任教师。体育场馆、图书馆、中心实验室等不能划分的设施,按照共享原则,与校本部合作,有偿使用、合约管理,不搞重复建设。后勤服务要实行社会化。将来如有条件,可择址迁校。同时,要建立独立财务,相应地划转资产和债权债务,明晰产权,理顺财务关系。

  三、合理构建办学和管理体制,实行按民办机制运作。各高等学校要按照《若干意见》要求,选择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有其它合作能力的机构作为合作方,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双方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理顺高校、独立学院和合作方三者的关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独立学院办学的最高决策机构;制订董事会(理事会)章程,各校通过董事会(理事会)依据董事会章程(理事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独立学院实施规范管理。独立学院要制订办学章程,依法自主办学。董事长(理事长)和董事(理事)名单须报我厅备案。独立学院如要变更合作者,在达成协议基础上,由各高等学校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通过我厅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赋予独立学院独立法人资格,按《若干意见》要求规范办学。独立学院经教育部确认后,应按规定申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尽快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独立学院应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加强人才需求分析,自主提出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方案,报我厅审批或备案。自主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完善独立学院的教学计划及质量评估体系,单独组织教学。落实就业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推荐、指导毕业生就业。自2004年招收新生起,学生毕业后须统一颁发独立学院文凭;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校本部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渠道授予学位。在第二学年末可选拔优秀学生进入校本部学习,但选拔比例不得超过本届学生总数的2%.转入校本部学习的学生,享受校本部公办学生同等待遇。选拔学生将采取统一转学方式变更学籍。因民办转公办所造成的经费缺口,由学校自筹经费解决。自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独立学院的学生不得与校本部学生混班或插班教学。

  举办各方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理顺与独立学院的资产和财务关系。独立学院财务要从各校中独立出来,单独开设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对合作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转入独立学院名下,确保独立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独立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独立学院要加强财务管理,配齐配强专职财会人员,开展正常财务活动。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办学成本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科学理财。按省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经费规定规范收费。

  五、加强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对独立学院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各普通高校作为举办单位,要通过董事会或理事会加强对独立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确保独立学院的正常办学秩序,保证办学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省教育厅将建立健全对独立学院的督查与评估制度,不定期地对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行为进行检查,对独立学院的招生资格和办学条件进行年审,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对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或办学秩序混乱、管理水平下降的独立学院,视情况给予包括减少或暂停招生在内的各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直至撤销停办。

  请各高等学校根据以上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独立学院的清理检查和重新报批工作。要组织专门班子,一方面清理,一方面申报,务必在2004年底前完成通过教育部确认工作,确保新学年按新体制运作。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