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日前在进行的财政票据专项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领用财政票据长期不缴销、将票据借与其他单位使用、开具虚假票据、不接受财政监督、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政府非税收入,违反了票据管理以及“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为规范票据领购、缴销程序,确保“收支两条线”的贯彻落实,现根据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清理2004年6月30日前领取的票据,于2004年8月31日前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全部缴销,实行缴旧领新的管理制度。

  二、加强票据领购管理。

  1、用票单位须凭单位介绍信、物价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省级以上政府或财政、物价部门颁布的有效收费依据、票管员身份证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申领表》,经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定用票种类及最高供票数量(限一个月用量),并办理《准购证》后方可领购票据。

  2、票据的领购、缴销由用票单位的票管员负责,票管员确需变更时,由用票单位出具信函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原因由他人代领时,用票单位必须出具信函说明情况及代领人姓名。

  3、财务统管单位由主管单位统一领取、管理、缴销票据。

  4、非经常性用票单位,必须出具说明票据用途及领票人姓名的信函,并附收费依据。

  5、除初次领票外,用票单位必须在办理上次领用票据的缴销手续后方可再次领购新票。

  6、控制票据使用范围,对不属供票范围或不应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坚决不发放。

  7、实行票据领用审批制度。用票单位填写《阜阳市财政票据领用申请审批表》,经票据管理科初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

  三、加强票据核销管理,确保票据安全和收费资金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1、用票单位缴销票据时必须如实完整填写票据封面内容,填写《阜阳市财政票据缴销清单》,详细填列票据的缴销情况和收费金额,并注明缴入“财政专户”金额及缴款凭单号码。

  2、用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票据缴销以及票据审核人员在票审过程中发现与《阜阳市财政票据缴销清单》不符或收费资金未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的不予核销票据,并督促资金划缴和通知“财政专户”暂停拨款。

  3、票据原则上每月缴销、领购一次。

  4、作废票据不得缺联,且必须在每联上加盖作废戳记。

  5、用票单位领取票据两个月内未缴销的,必须查明原因,限期缴销,暂停供给新票,并重新核定供票量。

  四、严格按《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104号令)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用票单位实施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坚决按《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104号令)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严肃查处。

  阜阳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