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这一文件,对于保证今后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存量的稳定和增长,进而完成收入任务的重要性。要将此文件的规定传送给当地工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讲清重要性,商定配合措施;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切实做好征管范围的界定工作,对有争议的,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工作,搞好协调,统一意见。工作中遇有政策规定不清或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局报告。

  二、结合此文件的贯彻落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各单位一要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的核对和清理工作,把2002年1月1日以前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但没有办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医院、学校和改组、改制后重新注册的工商企业纳入重点核查范围,摸清底数,堵塞漏洞;对尚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要限期办理,对漏征漏缴税款的要核实应纳税额,限期缴纳入库。二要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掌握本地整体税源及重点税源增减变化的“活”情况,搞清新的增长点。同时对全年收入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税源有缺口的地方要及早采取措施,加大征管工作力度,尽最大努力减少短收。

  三、各地要在5月12日前将落实上述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并附报重点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调查表和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及收入预计情况表。

  附件:1、重点企业所得税税源情况调查表(略)

  2、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及收入预计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