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教职工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7月29日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转发,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2004]14号)、自治区《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教人[2003]23号)、《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市党发[2001]27号),结合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各族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丰富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以实行聘用(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强编制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改进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岗位结构工资制,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符合我市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二、加强编制管理规范学校机构和岗位设置

(一)严格编制管理。根据中小学校教育层次、地域和不同特点,结合学校发展规模及课程改革的需要,合理确定学校编制。对民汉合校、寄宿制学校、设有分校的学校,在编制核定时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商定。

(二)科学设置机构。按照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中小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合理设置学校内设机构,同时在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教学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努力做到机构精简、职责分明、管理高效。

(三)合理配置人员。科学设岗,压缩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对于民语系学校、民汉合校、寄宿制学校、设有分校的学校可适当放宽。

中小学校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

三、改革校长选拔任用办法

(一)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年,两届期满后原则上应实行交流轮岗。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加强履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校长、书记结构工资统一调配制度,校长、书记的工资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统一制定、统一考核、统一管理。条件具备的学校可试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

(三)深化中小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和领导职务,分别实行聘任、公开招聘、选任、考任和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充实和优化中小学校管理队伍。

四、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度

(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到教师岗位。努力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不拘一格、择优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校任教。

(二)全面推行中小学校教职工聘用制度。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及相应待遇。通过实行聘用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自2004年9月1日起,学校新增教师一律实行聘用制。一旦签订聘用合同,即予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聘用对象在受聘前、聘用期内和解聘后均不受身份限制,也不与身份挂钩。

教职工的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含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聘期期满不再续聘的,由学校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市社保机构办理失业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再负担其工资、福利等各项费用。

在实行聘用制的过程中,学校少数民族教职工的比例不能低于该学校在编、在岗、在册少数民族教职工人数的80%。

(三)中小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学校应在核定的教师职务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按照一岗一聘的原则,强化职务聘任,严格聘任程序。理顺评审与聘任关系,淡化“身份”评审,强化岗位聘任。

(四)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学校应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人事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实施素质教育和教师工作特点的考核办法。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学生家长参与学校评价和教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奖惩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职工社会保障制度。自2004年9月1日起,学校为聘用人员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根据国家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处理有关人事争议,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强化分配激励机制

(一)在科学核定学校编制的基础上,由教育、人事、财政部门对学校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结余留用,超支抵扣。学校可以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内部岗位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扩大学校分配自主权。

(二)在科学设置学校内部岗位的基础上,在学校内部实施岗位工资制。以岗位技术含量、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绩效为指标,建立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学校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将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工作量大小、岗位职责、教学效果、工作实绩、实际贡献等直接挂钩,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使能胜任教学工作并上足课、上好课、师德高尚、教技精湛的教师多受益。制定政策,对有特殊贡献的教职工实行重奖,充分调动各族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实行岗位工资后,教职工现行的工资将作为档案保留,作为退休、调动时的依据。

六、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形成人才合理流动的机制

(一)2004年9月1日以前,对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中未聘人员,采取校内转岗、跨校安置、进修学习、提前退休、病退、离岗待退、内部待岗、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安置分流。

(二)中小学特级教师、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贡献以及教改、教研中有显著成绩的教师,可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长期聘用合同不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确需延长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方可延长退休年龄。延聘年龄男教师为63岁,女教师为58岁。

七、建立优秀教师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制度

(一)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区内外教育行业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到我市中小学工作。建立教学、科研、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任用制度,在学校形成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使外部的人才能够引进来,内部的人才能够留得住、出得去。

(二)完善校级、区县级、市级优秀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制度,每三年命名一次。

(三)建立乌鲁木齐市和各区县中小学教师人才库。对所属学校教师进行有序交流、统一调剂。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教育人才管理机制。鼓励校际之间互聘、联聘教师。鼓励优秀教师到农牧区、边远学校任职、任教,促进教师合理流动,盘活教育人力资源。

八、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各族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区县和学校要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制定相应的聘用制方案、人员分流方案等,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途径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县)所属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可参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教职员工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

为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自治区《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市党发[2001]27号),结合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推行教职工聘用制改革中,各学校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鼓励各学校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探索对未聘人员的多种安置途径,为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创造有利条件。

二、未聘人员安置

(一)新增教职工未聘人员。

2004年9月1日后,新增的教职工按照自治区合同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新增教师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经试用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期满不再续聘的,由学校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市社保机构办理失业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原有教职工未聘人员的安置。

2004年9月1日前,在编、在岗、在册的教职工未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内部转岗。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学校应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转岗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岗变薪变。

2.交流安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待岗人员跨学校、跨行业、跨地区流动,或由市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向其提供就业信息,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

3.进修学习。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为其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进修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保留行政关系,不占学校编制。进修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内部待岗人员对待,学费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进修学习协议》。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可再次参加本单位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4.提前退休。教师和非教学人员,男年满55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女年满50周岁或工作年限满25年,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5.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办理病退手续。

6.内部退养。工龄满20年且年龄满45周岁的未聘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学校同意,可办理离岗待退手续,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发放离岗待退工资。内部退养期间,其年度考核结果可视为称职,其工资的正常晋升不受影响,到达提前退休年龄时,可按提前退休享受有关政策。

7.内部待岗。未聘人员未能按上述办法安置的教职工,可以实行内部待岗。待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发给待岗工资。第一年按月标准工资的90%发放,第二年按月标准工资80%发放,第三年按月标准工资的70%发放。在学校内待岗时间一般累计不超过3年,在此期间,聘用学校应为其提供两次以上竞争上岗的机会。内部待岗3年后,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聘用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解除或终止聘用手续。

8.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与所在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根据人事部门有关政策确定)。人事档案转入人才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视同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