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泉州湾内湾,范围包括丰泽区、洛江区、惠安县、晋江市、石狮市在泉州湾内湾的涂滩、水域,以及丰泽区桃花山小部分林地。地理坐标为东经118°37′45″-118°42 ′44″,北纬24°47′37″-25°01′30″,总面积7039.56公顷。

  二、泉州市沿海湿地资源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协调工作;泉州市林业局是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下设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环保、海洋与渔业、建设、交通、水利、港务、文物、国土、规划、科技、工商、旅游、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滩涂、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文物古迹、自然与人文景观以及自然保护区界标,必须严加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

  四、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需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六、严禁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垦、开矿、采石、挖土、挖沙、修坟、砍伐、捕猎、采摘、烧荒、野炊及其他破坏地形、地貌及自然生态景观的活动。

  七、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得随意排放和丢弃有毒、有害、损坏人体健康、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物。自然保护区周边单位及居民的生活垃圾等应经有效处理,排放在指定的地点。

  八、违反本通告的,按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