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根据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全市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

  《意见》的出台,对解决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存在的消防工作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难以落实等问题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为追究火灾事故的责任提供了依据,特别是对于推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预防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众媒体,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意见》,营造一个全社会学习、宣传和落实《意见》的浓厚氛围。各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领会和全面掌握《意见》的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推动各地、各系统、行业的宣传和贯彻工作,进一步树立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实行辖区负责制,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建立政府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站)建设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切实改善当地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的具体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大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力度;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积极整改火灾隐患,完善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订及演练工作,大力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负责督促落实隐患整改,保持消防执法监督的高压态势。同时严格执勤备战,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情况,制订灭火预案,积极开展实战演练,确保发生火灾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扑灭火灾。

  三、突出重点,强力推进,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取得实效

  各地在贯彻落实《意见》时,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我市目前正在开展的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城市社区消防工作、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并力争在省、市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中取得大的进展和突破,为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各级政府及其建设部门要抓好城镇消防规划工作,结合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抓好消防公共设施的建设,并对现成消防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以备扑灭火灾的应急需要。要根据《意见》精神,对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尤其是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公开处理结果,教育和警示社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意识。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