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