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归侨、侨眷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事业,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发展,对争取侨心、稳定侨心,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吸引更多的海外华侨、华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来自贡投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发展工作,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帮助归侨、侨眷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壮大归侨、侨眷企业、事业的经济实力,推动我市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归侨、侨眷企业、事业享受《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自委发[2003]34号)和《中共自贡市委办公室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纪委等21个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配套文件的通知》(自委办[2003]87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支持、引导归侨、侨眷利用境外资金或自筹资金,以独资、合资或联营等形式兴办经济实体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归侨、侨眷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确认为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享受《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的待遇和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投资兴办我市鼓励类重点发展且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按“一企一策”的办法,享受同一时期相关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各级政府应给予支持。

  五、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利用华侨投资或华侨从境内取得的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资金,比例超过被投资企业、事业投资总额25%(含25%)的,其身份可本着自愿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转变为华侨投资企业、事业,受《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的保护。华侨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归侨、侨眷按规定引进境外资金在自贡兴办公益事业,如残疾人事业、文物保护、公用事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并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七、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申请确认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无偿免费服务。根据《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确认证书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川侨发[96]26号文印发)的规定,从收到企业、事业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侨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或不确认的决定。对确认的,发给《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确认证书》。

  八、未进行归侨、侨眷企业、事业资格确认和名称核定的单位,不得使用“华侨”字样的名称。对违反规定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停止使用。

  九、归侨、侨眷企业、事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侨属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除安全生产外,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进入企业检查;对归侨、侨眷企业业主,不得随意采取强制措施;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企业的合法财产和经营场所,严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制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侨属企业的营业执照。

  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服务体系,积极热忱地为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发展服务。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党的侨务政策,宣传侨属企业中的优秀分子和先进事迹,努力为侨属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