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温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8号),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四)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五)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六)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重大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较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一般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因地制宜、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原则。

  (八)本预案适用于温州市域内发生中型地质灾害以及出现较大级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发生小型地质灾害以及出现一般级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县级应急预案处置;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以及出现重大级、特大级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由省级应急预案处置。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或出现较大级以上临灾险情时,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直接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执行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任务。

  (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各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检查、落实市各部门地质灾害应急

  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和评估,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负责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指挥部的各项日常工作。

  (三)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紧急抢险组。

  市武警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温州电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和支持灾区政府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备,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调查监测组。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3.医疗卫生组。

  市卫生局牵头,市经贸委、市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

  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基本生活保障组。

  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粮食局等部门及保险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及死难者的善后、保险理赔等工作。

  6.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

  市计委牵头,市电信局、温州电业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及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

  7.应急资金保障组。

  市财政局牵头,市计委、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市级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督查组。

  市监察局牵头,市审计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应急准备

  (一)市指挥部办公室、各应急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备案。

  (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的落实到位。

  (三)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人员落实,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及应急处理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众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健全、落实年度防灾方案、隐患点监测、险情巡查、汛期值班、灾害预警、灾情上报及工作督查等制度。

  (六)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近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做好年度预算,落实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四、临灾应急

  (一)接到较大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并向市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临灾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市指挥部接到启动临灾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险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避灾各项工作,并视情宣布启动本预案。

  (三)一旦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导、协助当地政府有序地组织抢险避灾工作:

  1.调查险情,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应急抢险避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避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对灾害隐患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的报警工作。

  4.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避险工程,减缓和排除灾害险情发展。

  5.民政、公安、医疗、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气象、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险情状况,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四)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险情和抢险避灾情况,请求指导和支援。

  (五)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临灾应急期,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灾害应急

  (一)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工作组,赶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当地政府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市指挥部提交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市指挥部接到启动预案的建议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宣布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三)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导、协助县(市、区)政府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1.组织紧急抢险和急救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伤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2.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及成因、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和评估,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措施。

  3.根据调查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4.维护灾区社会治安,落实应急资金和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5.抢修受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水利和校舍等工程设施,指导、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

  6.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请求指导和支援。

  7.做好受灾群众慰问、新闻报道等工作。

  (四)发生地质灾害后,当地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应先行组织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五)灾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六、附则

  (一)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温州市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防洪等法律、法规对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应急工作有规定,或有防洪预案的,从其规定或按其预案执行,本预案可配合实施。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备案。

  (三)本预案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