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实施对法律没有禁止的烟草广告的发布审批和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维护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权威,省局决定在全省对烟草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进行集中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草广告清理工作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烟草广告审批,由国家工商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负责实施。

  (二)清理范围

  1.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或者超过审批期限仍在发布的户外烟草广告,包括车体广告以及含有烟草广告内容的营业招牌;

  2.擅自改变经审批的户外烟草广告内容的;

  3.未经审查的店堂、印刷品烟草广告等。

  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清理工作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由国家工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清理范围:

  1.未经法定机关登记擅自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2.经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违法广告;

  3.经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有新闻、报道以及其他非广告信息。

  三、时间安排

  1.清理工作自8月20日开始至9月20结束。

  2.各市局于9月30日前向省局上报清理工作小结及典型违法案例。

  二ОО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