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文山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45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巩固全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推动全州煤炭工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特制定我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以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煤矿安全评价为手段,依法整治,强化执法监管,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全面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全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依法办矿、规范办矿的法制意识,杜绝非法开采,引导和促进煤矿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州煤炭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一)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私挖乱采和非法开采行为,杜绝私挖乱采小煤窑死灰复燃。继续依法关闭淘汰一些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质量低劣、生产技术工艺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

  (二)继续依法停产整顿一些安全生产管理滑坡、事故隐患严重的煤矿。

  (三)继续规范一批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的合法矿井(坑),提高单井生产能力。

  (四)力争2004年底全州B类及其以上矿井数达到50%以上,以后逐年提高10%.(五)从2004年起全州煤矿工亡人数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力争实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机构

  为抓好全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根据云政办发[2004]145号文件的要求,成立文山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文荣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王光海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胡岗云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侯桂芬 州监察局副局长

  罗应邦 州公安局副局长

  周立德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真才 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米正昌 州工商局副局长

  李忠荣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张跃新 州乡镇企业局副局长

  陈玉贵 州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祝云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夏启明(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韦文德(州国土资源管理局科长)、黄治龙(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组成,联系电话:0876—2123780.领导小组成员以后若有工作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补充。各产煤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县的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继续深化整治矿井范围

  我州列入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矿井为:一是通过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合格,并经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公告的21对井(坑);二是列入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尚未通过省级验收批复公告的砚山县干河二号井和稼依小凹补、蚂蚁河煤矿。

  五、继续深化整治重点

  (一)2003年以来境内煤矿发生过事故或出现非法开采及私挖滥采小煤窑死灰复燃的砚山、文山、丘北、马关。

  (二)评价为C类和D类的煤矿矿井(坑)。

  六、继续深化整治标准

  以《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云政发[2003]9号)、《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监局第5号局长令)、《云南省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评价标准》(云煤安发[2004]22号)和《云南省生产露天煤矿安全评价标准》(云煤安发[2003]68号)等为标准。

  七、继续深化整治方法

  全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省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真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采取与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矿井安全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县深化整治办公室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组织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安全评价。

  (一)评价标准:以《云南省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评价标准》(云煤安发[2004]22号)和《云南省生产露天煤矿安全评价标准》(云煤安发[2003]68号)为标准。

  (二)评价办法:一是由煤矿企业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自检自评;二是由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深化整治办公室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复查,州深化整治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三是由云南煤矿安全评价中心对照合法矿井名单,严格按照云煤安发[2004]22号、云煤安发[2003]68号文件及《云南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云煤安发[2003]18号)的规定,逐矿进行检查评价、划分等级;四是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后,由省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价为A、B两类的矿井进行审核,确定为年度继续深化整治合格的矿井;对评价为C、D两类的矿井,由州、县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政府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1.D类矿井: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办事处对D类矿井安全程度评价报告初审确认后,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限期满后,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办事处进行复查,同时通知云南煤矿安全评价中心进行复查评价;整改复查合格,同时复查评价达到B类矿井以上等级,方可恢复生产并参加下一年度安全程度评价;限期内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矿井,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办事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C类矿井: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办事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满后,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办事处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仍不合格的或拒不停产整顿的,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办事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B类矿井:州、县继续深化整治办公室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力争下一年度达到A类矿井。

  4.A类矿井:要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消除生产过程的事故隐患,逐步提高矿井标准化水平和抗灾能力。

  5.对拒不接受煤矿安全评价的矿井,当年定为D类矿井,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办事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整改限期满经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办事处申请同意后,可以连同复查一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价;整改限期满仍不申请复查或评价的矿井,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办事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对各产煤县继续深化整治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对各县的检查验收,采取整治目标考核与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为合格单位的条件是:

  1.境内煤矿安全评价率达100%,其中:2004年评价矿井中评价为B类及其以上的矿井占矿井总数的50%以上;2005年以后A、B两类矿井每年分别提高10%.

  2.完成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年度指标。

  3.年度内没有发生非法矿井和死灰复燃矿井伤亡事故;未发现非法开采和死灰复燃矿井。

  年度考评由各县自检后上报州深化整治办公室,州深化整治办公室组织抽查复审后,报省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评,由省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通报。

  八、继续深化整治的总体要求

  (一)各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健全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县、乡两级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度及奖惩办法,主要产煤县、乡(镇)要把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县要制定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紧紧围绕继续深化整治的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三)在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和标准。要认真贯彻国发[2004]2号文件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提高企业对伤亡事故经济赔偿标准的精神,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四)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采煤方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基本条件的规定,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加大煤矿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各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装备水平,从根本上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

  (五)要以煤矿安全评价为手段,促进煤矿企业尽快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评价划分等级为依据,实行分类监管,强化煤矿安全管理。

  (六)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努力营造深化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设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要进行公告;对群众举报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县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和煤矿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把继续深化整治工作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