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4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区域内流动人口变化趋势,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保障,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够按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坚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公安部门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子女要按照有关政策进行严格登记,做好发证工作,并于每年8月10日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暂住人口报表。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就业证颁发工作,于每年8月10日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有关情况,同时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五)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以及城市的社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筹管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研究制定本区域内此项工作的具体规划,组织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且建立学籍档案,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对达到当地九年义务教育要求的,要发给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

  (六)财政部门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具体入学人数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并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的有关经费列入本地教育经费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七)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八)物价部门要严格审核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收费标准,并督促学校按规定收费。

  (九)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要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十)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和学籍管理,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流入地政府统筹解决。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执行“凭暂住证、就业证、计划生育证明、转学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合理、统筹、就近安排”的办法。对持有一年以上暂住证、父母双方同时进城务工就业证以及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证明,且具有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规定妥善安排其就学,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三)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实行按学期收取费用的办法,严禁跨学期、跨年度收费。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要涵盖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城市学校要在助学金发放、杂费减免以及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面向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倾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登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的过程中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五)加大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以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尽快制定此类学校的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在确保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要求不降低的情况下,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教育督导,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各县(市、区)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六)各县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范围,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宣传国家、省和我市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求真务实地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市政府将对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直接影响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的县(市、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