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4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0日

  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停止执行《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设定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停止执行的11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的许可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2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 市园林局
3 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许可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市园林局
4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和殡葬设备出租审批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
5 修墓立碑等业务的承揽批准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市民政局
6 从外地购进的猪、牛及其他肉品检疫、检验的复检许可 《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市商贸委
7 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可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要第二款 市卫生局
8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以外医务人员的批准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市卫生局
9 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核准登记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市卫生局
10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许可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市教育局
11 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