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企业:

  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的规定精神,现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医疗保险及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2号)的规定办理。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或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聘为编外人员,继续享受按月领取退役金和退役金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但须按我市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内人员,不再按月享受退役金和退役金补贴期间,用人单位须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四、根据[2001]国转联8号文精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地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重新就业后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算起。

  特此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