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镇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日

东莞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提高我市防灾救灾工作水平,增强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适用范围:热带气旋、暴雨洪水、干旱、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

  二、自然灾害等级划分标准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标准参照《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结合地震等级划分标准确定,标准共划分四个等级。

  (一)特大自然灾害

  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下列10项中的6项可列为特大自然灾害(其中第1项必须具备):

  1、旱期连续90天以上,或者出现12级以上台风或暴潮达50年一遇以上,或者出现最大24小时降雨300毫米以上或50年一遇洪水以上,或者发生7.0级以上(包括7.0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2、受灾人口占市属常住人口50%以上;

  3、倒塌房屋占房屋总数3%以上;

  4、因灾死亡100人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占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30%以上;

  6、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50%以上;

  7、损失粮食占上一年粮食总产量30%以上;

  8、全市通讯中断,停电2天或设施直接损失5000万元以上;

  9、全市交通瘫痪;

  10、造成国内较大影响。

  (二)大自然灾害

  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下列10项中的6项可列为大自然灾害(其中第1项必须具备):

  1、旱期60~90天,或者出现强热带风暴(中心风力10~11级)或暴潮达20年一遇以上,或者出现最大24小时降雨200~300毫米或2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者发生6.0级(包括6.0级)~7.0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2、受灾人口占市属常住人口30%~50%;

  3、倒塌房屋占房屋总数1%~3%;

  4、因灾死亡50~100人;

  5、直接经济损失占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20%~30%;

  6、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30%~50%;

  7、损失粮食占上一年粮食总产量20%~30%;

  8、全市通讯部分中断,供电减供负荷50%及以上1~2天,或设施直接损失3000~5000万元;

  9、重要干线交通中断;

  10、造成省内较大影响。

  (三)中等自然灾害

  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下列10项中的6项可列为中等自然灾害(其中第1项必须具备):

  1、旱期60天以内,或者出现热带风暴(中心风力8~9级)或暴潮达10年一遇以上,或者出现最大24小时降雨150~200毫米或1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者发生5.5级(包括5.5级)~6.0级一般破坏性地震;

  2、受灾人口占市属常住人口20%~30%;

  3、倒塌房屋占房屋总数0.5%~1%;

  4、因灾死亡20~50人;

  5、直接经济损失占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0%~20%;

  6、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15%~30%;

  7、损失粮食占上一年粮食总产量10%~20%;

  8、通讯供电间断影响;

  9、部分交通中断,铁路、公路短期内无法使用;

  10、造成市内较大影响。

  (四)小自然灾害

  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下列10项中的6项可列为小自然灾害(其中第1项必须具备):

  1、30天内累计降雨量在40毫米以下,或者出现热带低气压造成影响或暴潮达5年一遇,或者出现最大24小时降雨150毫米或5年一遇洪水以下,或者发生5.0级(包括5.0级)~5.5级轻微破坏性地震;

  2、受灾人口多,未达中等灾害标准;

  3、倒塌房屋多,未达中等灾害标准;

  4、因灾造成人口死亡,未达中等灾害标准;

  5、直接经济损失严重,未达中等灾害标准;

  6、农作物受灾面积大,未达中等灾害标准;

  7、损失粮食数量大,未达中等灾害标准;

  8、通讯供电受影响情度未达到中等灾害标准;

  9、交通一度受阻;

  10、局部地方受影响。

  三、预案等级

  我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分三个等级,根据本市区域内遭受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由市政府决定启用相应等级的救灾应急预案。各等级预案的应急反应行动如下:

  (一)一级预案

  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范围内的应急救灾工作,启动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应急行动:

  1、市政府召开市三防指挥部成员或市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以及有关部门领导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1)听取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部门对灾害的预警以及发展趋势汇报,决定是否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决定是否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2)发布抗灾救灾公告,动员全社会投入抗灾救灾工作,将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并通知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组织救援队伍前往灾区抢险救灾。视灾情向驻莞部队请求紧急支援。

  (4)组织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市几套班子领导赴灾区现场指挥救灾。

  (5)向省委、省政府汇报本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视灾情需要,向省政府申请给予人力、物资和资金支持。

  (6)研究部署灾民救助、灾后复产等工作。

  (7)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社会稳定,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2、市政府启动一级预案后,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应急职责(参照第五条内容),按预先编制的相应部门应急预案和市政府统一部署采取行动,确保救灾工作迅速开展。

  (1)有关单位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救灾工作。

  (2)在本单位组织救灾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指导和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向市政府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提出救灾工作建议。

  (4)各部门按职能研究部署灾后复产和救助等善后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向市政府报告。

  3、市政府启动一级预案后,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迅速组成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本地区救灾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下开展抢险救灾,做好灾后复产自救,并向市政府汇报灾情、受灾损失、救灾工作和灾后复产工作落实情况。

  4、紧急救灾行动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镇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发生重大灾害时,由东莞军分区向驻莞部队提出支援请求,并协调组织部队及民兵预备役力量和装备投入抢险救灾。市卫生局和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抢修道路、桥梁、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和广播电视网络。市水利局、市政局组织抢修受损坏的重要水利、供水设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转移安置行动

  自然灾害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时,必须组织转移安置,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紧急转移安置不受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镇政府(区办事处)组织力量实施;村委会或居委会应积极组织群众转移,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转移安置以就近、安全为原则,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条件得到妥善安排。

  6、相关事务处理

  (1)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保持正常社会秩序,由受灾镇区负责,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2)调查核实受灾情况,按损失大小、困难程度、救助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3)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4)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平稳,保障生活、生产物资供给。

  (5)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弘扬社会风尚,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

  (二)二级预案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本市范围内的应急救灾工作。

  应急行动:

  1、市政府召开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1)听取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部门对灾害的预警以及发展趋势汇报,决定是否启动二级应急预案。

  (2)发布抗灾救灾公告,有限度地动员投入抗灾救灾工作,将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并通知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

  (4)组织先遣工作组赴灾区,调查灾情,监视灾情发展趋势,指导灾区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开展救灾工作。

  (5)视受灾情况,决定是否向驻莞部队请求抢险救灾支援。

  (6)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核实受灾损失。向省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

  (7)研究部署灾民救助、灾后复产等工作。

  2、灾害发生后,由市政府启动二级预案,有关单位按统一部署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

  (1)市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局、地震局等部门立刻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其他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预案,视灾情采取必要的应急行动。

  (2)市直有关单位要掌握和核实灾情及损失情况,结合救灾工作向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3、启动二级预案后,受灾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立即组成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地区抢险救灾工作,服从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配合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4、紧急救援行动,转移安置行动和相关事务处理参照一级预案的相关内容执行。

  (三)三级预案

  受灾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组织、指挥本地区的救灾工作,市直有关部门给予协助和指导。各镇区、各部门按以下要求进行应急反应:

  1、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对灾害的预报及灾情的发展拟定启动三级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出通知。

  2、受灾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指挥本地区的救灾工作,具体应急行动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制订方案并组织实施。

  3、市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局、地震局等部门应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协助和指导开展救灾工作,提出抢险救灾工作建议,调查、核实灾情和受灾损失,密切注视灾害发展趋势,其它有关部门应根据受灾镇区的请求,及时给予支援。

  4、受灾镇区以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根据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落实救援工作和措施,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材料,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急决策基本程序

  (一)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本市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并加强监测工作。

  (二)有关部门接到灾害预警报告后,应立即初步研究判断灾害等级,拟定将启动的应急预案等级。

  1、本市区域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大自然灾害,启动一级预案。

  2、本市区域内发生中等自然灾害,启动二级预案。

  3、本市区域内发生小自然灾害,启动三级预案。

  (三)有关部门将判断的灾害等级,拟启动的预案等级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分管市领导及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确定启动的预案等级后,由指挥部向东莞军分区通报有关情况。

  (四)启动应急预案,按相应等级的预案应急反应行动实施。

  五、组织领导及有关部门职责

  本市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由市政府统一领导,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抢险救灾工作。

  属于热带气旋、暴雨洪水、干旱、地质等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负责,按三防工作的相关程序执行。属于地震引发的自然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按《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东府〔2003〕95号)执行。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防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导及对外发布工作。

  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做好救灾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经贸局:协调铁路、邮电、通信、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复产;组织救灾物资储备。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以及消防等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调查、统计、核定和报告全市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制定向省申请救灾复产经费等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监测和调查地质灾害,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城建规划局:负责灾后城镇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灾后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恢复重建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抢修损坏的供水设施,负责灾后市政工程恢复重建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内河航道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组织实施灾民、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长途运送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查处辖区内无线电使用的违法、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事件。

  市水利局:承担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三防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洪水期间对水利工程实施联合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市农业局:负责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市海洋与渔业局:做好台风、暴潮、赤潮、寒潮等海洋渔业灾害的防御工作,指导灾后渔业生产自救。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组织协调无偿献血,储备医疗救护所需药品、器械等。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宣传防灾减灾知识;负责修复受损的广播电视设备。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物价监控,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有关价格干预等措施,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

  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现场地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区的地震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调查和灾情评估,确定地震烈度,评估灾害损失,提出救灾意见,参与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计划。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

  省广电集团东莞供电分公司:负责修复损坏的电力设施,进行电力调度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市电信局、中国移动公司东莞分公司:架设临时通信线路或开通无线通信网,确保指挥部门和灾区的通信联系;负责对损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进行修复。

  东莞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武警支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六、预案的编制、宣传教育和训练演习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要制定相应的救灾应急预案,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组织救援和转移安置灾民等方案要切合实际、详实具体、方便操作。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要求制定各自的救灾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人员和应急工作程序。各镇区、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工作相关软硬件建设,建立市、镇(区)灾害信息网。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紧急转移安置演练活动,增强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干部群众紧急反应能力。

  七、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全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灾害应急工作中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救灾工作。

  (三)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