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抓好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8月2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芜湖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芜湖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以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四个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突出重点,整合执法力量,强化县区政府责任,加大打击力度,通过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经营秩序有所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具体目标为:1.市区内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下降1-3个百分点,畜产品中“瘦肉精”残留得到有效控制;2.具备必备条件的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企业力争90%取得生产许可证,市区内基本实现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3.注水肉上市受到全面遏制,杜绝病害肉上市;4.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地区辖区内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达到90%;5.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6.县(区)以上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市级以上大型食品市场(超市)进货索票证率达90%以上;7.积极探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8.市区至少建立1个食品绿色市场;9.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受到及时依法查处;10.在农村乡镇逐步建立食品销售网络。

  三、具体措施

  (一)整治食品源头污染。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实施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整治违法使用兽药和违禁药物等行为,加强饲料、兽药等农资生产、使用、经营管理,密切监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生产经营企业,阻止违禁药品从人用药品领域流向养殖环节;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行为,整顿渔用品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指导。2.加大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整治。特别是加大对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儿童食品中糖精钠、肉类食品中色素、EDTA铁钠使用的专项整治,加大抽检力度,使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3.严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行为。落实“十查十找”活动,重点检查米(面)、食用油、酱油、醋、米粉(线)、腐竹、干菜、肉制品、水产品、酒类产品等生产加工点,重点查找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的过期变质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即收缴全部物品、设备,并严厉查处。

  (二)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1.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以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原料、病死畜禽、回收的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并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3.严格按标准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管,凡不具备产品质量条件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都要退出市场。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生产卫生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曝光,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产销,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吊销相关证照,退出市场。4.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三)整治食品流通环节。1.加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审查,督促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把市场主体的准入关和退出关。强化对重点食品定期质量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2.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购销档案等制度,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有效经营方式。3.逐步开展蔬菜安检,培育绿色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大中型蔬菜批发市场和超市以速测为主的蔬菜安全检测工作。对经检测不宜食用的蔬菜按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异地销售。

  (四)整治食品消费环节。1.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管,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的卫生管理规范》。3.推进和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督促食品经销单位统一、规范购销台帐等票、证内容。

  (五)突出整治儿童食品。对全市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加大清仓查库力度,摸清底数;对未经批准生产儿童食品的加工点要坚决取缔,对不法分子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要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既能确保食品安全、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儿童食品企业的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除出市场。

  (六)整治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对合法的包装标识印制企业要加大其承印验证、承印登记的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印刷点从事印刷活动的,要坚决取缔,进一步规范印刷行业管理。

  (七)加强对食盐的整治。加强对食盐的质量安全监管,认真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违法行为。

  (八)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引导、监督企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安全食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运用信用惩戒机制,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寸步难行。

  (九)认真抓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销售网络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食品流通的监管,加大对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建立食品安全义务信息员队伍,形成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证农村食品安全。积极探索农村食品销售网络建设,鼓励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到农村建立网点,形成食品供应的主渠道。

  (十)依法及时查处大案要案。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涉嫌食品犯罪案件,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对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要严肃处理。 四、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芜湖市政府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区也要参照省、市的做法,建立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县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做到共认或者互认抽查结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通过综合监督资源,综合监督力量,将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将具体的监管内容统一起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作。为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信息,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部门和各县区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都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简报、信息的报送工作,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遇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价。为确保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抓细、抓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综合评价,并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五、时间安排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年7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对整治工作做出周密安排。各县区、各部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阶段(2004年8月至12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各县区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抽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第三阶段(2004年年底至2005年春节前)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区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附:1.芜湖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芜湖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名单。

  芜湖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坚持各级政府负责,综合组织协调,部门业务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立足当前,着力治本,协调配合,整体推进,务求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为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负责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学校食堂、职工食堂和各类餐饮业等食品使用、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做好日常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严格发放卫生许可证;加强散装食品的卫生监督检查和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管;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准入,严格审查和发放生产许可证;及时掌握和发布食品卫生标准,督促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做好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量监督、标识检查等工作;指导和管理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案件;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流通、销售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准入审查,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逐步推进和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等制度;组织开展对食品流通领域的执法检查和抽检,对违法的食品广告和虚假表示、假冒商标标识、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负责种植、养殖环节农业投入品安全的监管;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综合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协调农产品跟踪检测和蔬菜安检工作;动植物的防疫及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定点屠宰场(厂、点)生猪、牛、羊的检疫监督;饲料及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将危害农产品安全的违法案件移送有关执法部门。 市商贸办公室:主要负责对食品流通、畜禽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牵头实施以培育绿色市场为重点的“三绿工程”;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和检疫,严防注水肉、病害肉上市;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私宰窝点;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监督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油质量安全。宣传贯彻国家粮油质量安全标准,加强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油市场监管。指导粮食企业生产质量安全。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县局、各分局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立案查处,并快侦快破快移诉;协助食品监管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及时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立案查处。

  市盐务管理局:主要负责普通食盐和强化食盐的质量安全监管及其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运输许可,负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违法案件。

  芜湖海关:主要负责食品进出口的监管,加强对出入境食品的查验工作。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出入境食品及其装载、包装物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进出口动植物的加工、储藏等和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卫生注册、登记、备案和对外注册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要负责将食品安全和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发展计划,制定以食品检测机构和不良反应检测中心为重点的技术监督设施发展规划,并加大基本建设投入。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必需经费。

  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并对执法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市教育局:主要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督导学校和幼托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预防和报告制度,组织对学校食堂规范化建设及师生集体用餐工作的督查。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负责核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监管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

  市供销社:主要负责供销系统经销的食品安全质量监控和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

  市林业局:主要负责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等的质量安全监管;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等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审核发放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芜湖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程晓苏 (副市长)

  副主任:朱殿栋 (市政府)

  杨作春 (市药监局)

  委 员:张维水 (市委宣传部)

  奚南山 (市计委)

  曹务轩 (市盐务局)

  王亚平 (市教育局)

  丁洁芳 (市民委)

  王月镜 (市公安局)

  汪 斌 (市财政局)

  鲁道铭 (市农委)

  王善良 (市商贸办)

  杜荣昶 (市卫生局)

  张光柱 (市监察局)

  王劲松 (市林业局)

  李 慧 (市药监局)

  王 雷 (市工商局)

  吴国栋 (市质监局)

  田小虎 (市检验检疫局)

  李永春 (市海关)

  汪余金 (市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