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管理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四章 奖惩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力度的议案》实施方案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加大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力度议案实施方案和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九日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大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力度议案实施方案和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议
(2004年7月23日梅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会议通过)

  梅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梅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加大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力度的议案〉实施方案的报告》和《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草案)》。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和管理办法,请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办理《关于加大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力度的议案》实施方案的报告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

  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并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确定的《关于加大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力度的议案》,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并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四届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加大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力度的议案》实施方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与《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草案)》一并审议。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改善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为目标,以解决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综合整治的重点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取得成效。

  二、保护目标

  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总体目标:主要是通过进一步预防控制工业污染,开展生活污染源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实施水库生态环境整治等措施,实现和确保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划定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此项工作去年已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论证划定完成,并报省政府审批,今年3月省政府正式批准实施。

  (二)依法管理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

  1、2004年6月由市环保完成《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草拟工作,报市政府审定。

  2、2004年1月开始,每月由市环保局监测一次清凉山水库水源水质,并向社会公布。

  (三)控制工业污染,治理原铅锌矿废弃渣。

  1、严格控制工业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先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否则,规划、计划、国土资源、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核)、贷款手续。

  2、2005年6月底前完成原铅锌矿废弃渣场的治理工作,解决原铅锌矿废弃渣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潜在问题,采用工程措施拦截弃渣,并予以复绿,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四)综合治理清凉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

  1、2005年6月底前取缔保护区内的采石场,做好采石场闭坑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2、2005年6月底前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小水电开发项目。保护区内除现有清凉山水库外,禁止开发小水电项目,已有的要进行清理;对已经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限期恢复。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

  3、坚决制止乱砍乱伐林木行为,防止造成水土流失。清凉山水库保护区除水库库区外全部建成水源涵养林,必要时有计划种植林木,一级保护区内由清凉山供水单位负责,二级保护区内由市林业局负责。

  (五)加强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综合治理。

  1、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应逐步搬迁,确保清凉山水库水源水质不受生活污水污染,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2、引导二级保护区内居民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控制人口发展,居民生活污水须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放。居民外迁和控制人口由当地政府和市公安局负责,居民生活污水处理由市建设局指导当地政府负责。

  (六)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1、一级保护区划定为禽畜禁养区,2004年底前,要完成禁养区内的清理工作;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已有的要实行搬迁或关闭。

  2、严格控制农药、农膜等污染,鼓励居民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小的农业项目,鼓励居民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

  以上工作由市农业局、市畜牧局负责。

  3、库区沿岸现有耕地必须在2005年底前全部退耕还林,逐步实现绿地计划。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七)实施表层取水,确保取水质量。

  对水库水源实施表层取水,确保取水质量,同时加强对水库水源的监测,此项工作由清凉山供水单位负责技术论证和实施。

  (八)加强清凉山水库库区监督管理。

  1、禁止向保护区特别是水库周围倾倒和填埋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此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

  2、禁止运输有毒物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库区。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九)以上各项工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并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

  四、组织实施

  成立“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议案实施方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检查监督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议案实施的协调、监督、资料汇总上报等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优先安排综合治理的项目和资金,确保议案实施完成。为保证议案实施工作顺利实施,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根据方案的任务要求,各责任单位应制定所承担的任务实施计划(包括具体的工程项目、进度安排以及资金投入情况等),并于2004年9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于2004年底前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作为本实施方案的补充。

  (二)各级政府、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时限要求,按时将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和各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市政府督办事项,并对完成情况组织考核。

  五、实施时间和步骤

  议案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4年7月至9月)。

  依据《关于加大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力度的议案》实施方案和目前清凉山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实际,突出重点,确定今年的工作任务目标,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计划。

  (二)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第二段阶2005年7月至2007年)。

  1、各责任单位落实第一阶段水质保护工作各项任务。

  2、各责任单位在落实第一阶段水质保护工作各项任务的基础上,进入巩固加强阶段。

  3、接受市人大议案实施监督检查。

  4、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跟踪报导宣传议案实施进展情况,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验收阶段(2007年底)。

  由市政府对议案实施工作进行全面的验收和总结,并报市人大验收。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防治水污染,确保梅州市区用水的需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梅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凉山水库水源为集中式供水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其主要功能是保障梅州市区生活用水、工业用水。

  第三条 水库环境包括水库的库面水域、水库沿岸陆域及集雨区域的山地、林木、植被、地质矿产等。

  第四条 清凉山水库的水源保护必须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水库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梅江区、梅县、丰顺县政府以及水利、卫生、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

  (一)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协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工作;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水土流失防治规划及技术指导工作;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厂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用地,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清凉山水质保护和供水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

  (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部门负责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梅州市清凉山供水有限公司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积极协助做好清凉山水库的水源保护具体工作。

  第七条 保护区内各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有责任保护水库的环境不受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各级政府应大力宣传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做好所在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凡对水库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污染危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水源保护和防治水污染的义务。

  第九条 清凉山供水单位应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界碑。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都是水源涵养林。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管理

  第十一条 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执行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各级保护区内都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二条 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分。

  (一)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清凉山水库正常蓄水位232m全部水域以及入库溪流上溯至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面河段水域;232m正常蓄水位向陆纵深坝址以上东至白水礤,东南至新田,南至溪田官斗山,西至清凉山,北至桂竹钟客田集雨区范围 13.82k㎡的陆域。

  龙仔坑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区4.07k㎡的陆域。杨梅坑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区1.03k㎡的陆域。

  小深坑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区0.86k㎡的陆域。

  狗咀坑水库正常蓄水位175m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区3.80k㎡的陆域。

  盘湖水库正常蓄水位242m全部水域,全部集雨区5.75k㎡的陆域。

  (二)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清凉山水库溪流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面上溯至源头全部水域,清凉山水库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集雨区80.28k㎡陆域。

  第十三条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永久或临时性建设项目;

  (二)向水域排放污水;

  (三)倾倒、堆放、填埋各种固体废弃物和其它废弃物;

  (四)在水体中清洗各种车辆、容器和设置油库;

  (五)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六)毒鱼、炸鱼、电鱼,以及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鱼种、数量、规模进行水库养鱼的;

  (七)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

  (八)开荒、修筑坟墓、挖沙取土、破坏植被;

  (九)从事畜牧业活动;

  (十)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沿岸现有耕地限期退耕还林,逐步实现绿地计划。

  从事种植业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 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以及对水体具有潜在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破坏水库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三)开采沙石、挖坑取土以及倾倒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

  (四)未按《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使用农药;

  (五)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站(点);

  (六)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条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

  (七)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的;

  (八)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林木、植物和地质环境的责任。要按计划开展植树造林、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保持生态平衡。

  水库淹没浸润区,由清凉山供水有限公司负责种植耐涝多年生固土植物。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清凉山供水单位要根据入库河流流量、季节变化和水库的标准水位,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调蓄水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当地居民易地发展,引导二级保护区内当地居民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第十八条 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措施。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水库水源保护区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第十九条 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先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否则,规划、计划、国土资源、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核)、贷款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 在水源水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并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清凉山供水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停止供水;环保部门获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加重和减轻其危害,直至污染排除。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有权对水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禁止使用高毒、低效、高残留农药。

  运输、储存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源污染。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水源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在水源保护科学研究、技术革新等方面有显著贡献者;

  (三)在水源保护区建设中有发明创造成绩显著者;

  (四)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保护水源有功者;

  (五)发生污染事故能及时举报者。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免予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害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