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关于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实施方案》已经2004年8月2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关于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实施方案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使煤矿企业改革采煤方法和提高资源利用率,深化煤矿企业改制,理顺采矿权与经营权的关系,解决新旧采矿权之间的双轨制问题,防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完善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采矿权有偿使用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有偿出让的范围
在本行政辖区内,除市、县(区)国有煤矿企业未改制的和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以来缴纳采矿权价款、有偿取得采矿权的煤矿企业外,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领导组验收合格和经省煤管局认定的基建矿)。
二、有偿出让的方式
采矿权有偿出让以公开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
三、实施
(一)实施改制的国有煤矿企业,凡实施改制成为其他经济类型的,采矿权原则上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改制后的新的企业,也可公开出让。
(二)非国有煤矿企业,采矿权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原采矿权人。若原采矿权人同意放弃采矿权或拒不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原采矿权采取公开出让方式(招、拍、挂)出让。
(三)对实行资源整合的煤矿企业,参加整合的原煤矿企业改制成新的企业后,采矿权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新的煤矿企业。
对实行资源整合的煤矿企业,原煤矿企业改制不成新的企业,采矿权采取公开出让的方式(招、拍、挂)出让。
四、程序
(一)核实煤矿企业的有关证件。
(二)由有资质单位核实经批准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和整合后矿区范围截止2003年底的煤炭保有资源储量,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煤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核查确认。
(三)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价款的底价按煤矿2003年底保有资源储量(吨)×煤种 出让价格(元/吨)确定,并按确定的采矿权价款底价签定协议出让合同。
煤种(无烟煤、贫煤、瘦煤)出让价格为:按缴纳时间2005年2月28日前缴纳的为2元/吨 ;2005年3月1日后缴纳的为2.5元/吨 .
(四)以公开方式(招、拍、挂)出让采矿权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公开出让工作。
五、实施时间
从2004年10月20日起实施,争取2005年底前完成。
六、价款收缴与分配
(一)价款征收
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统一征收。
(二)价款缴纳
1、采矿权价款有偿出让的成交价款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缴清。
2、采矿权价款有偿出让的成交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次缴纳不能少于1000万元,剩余部分可按比例分期缴纳,但最多在6年内缴清。
(三)价款分配
1、采矿权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出让的,收取的采矿权出让价款按省、市、县(区)2:3:5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2、采矿权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的,所收取的采矿权价款按省、市、县(区)3:2:5的分成比例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四)价款使用
采矿权出让所得价款必须存入专户,市、县(区)政府留成部分主要用于煤炭资源城镇基础环境建设、关井补偿、保障农村利益、地质环境治理及出让业务费支出等方面,做到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七、保障措施
缴纳采矿权价款是煤矿企业的法定义务,凡在此《方案》有偿出让范围内的煤矿企业都要于2005年底前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价款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煤管、公安、供电等管理部门。对不缴纳价款的,煤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火工品,供电部门可以停止供电,以确保国家资源利益不受损失。
八、纪律要求
(一)储量核查工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监督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有关管理部门和核查资质单位工作人员要深入现场,全面调查,掌握详实地质资料和采掘现状图表资料,确保储量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煤矿企业要如实提供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储量核查工作。对提供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采矿权人承担。
(四)对在储量核查认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取消其核查认定资格;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照公开竞争、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切实推进煤矿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市、县(区)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的煤矿采矿权有偿出让领导组,负责采矿权有偿出让的组织领导工作,对采矿权的出让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1、阳泉市煤矿采矿权有偿出让领导组名单
2、关于煤矿企业有偿出让后理顺采矿权的办法
3、阳泉市煤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实施办法
4、进一步完善采矿权有偿使用的价款收取及使用办法
5、关于煤矿企业采矿权协议出让的办法
6、阳泉市煤矿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管理办法
附1:
阳泉市煤矿采矿权有偿出让领导组名单
组 长:谢 海(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王敬瑞(副市长)
成 员:王学敬(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三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齐志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许建平(市煤管局局长)
王振国(市财政局局长)
任美福(市审计局局长)
任云祥(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党茂荣 (市供电局局长)
郭建民(市工商局局长)
王占山(市公安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张三锁(兼)
附2:
关于煤矿企业有偿出让后理顺采矿权的办法
煤矿企业在履行有偿出让的相关手续后,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采矿权登记。
一、有关变更采矿权资料要求: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申请变更登记说明;
⑴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设计方案的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内容和依据、变更后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及有测绘资格单位测制的变更前的采掘现状平面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的缴纳情况。其中,申请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还应附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有关图纸一套。
⑵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内容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有关批准文件以及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年检合格复印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申报书;
5、采矿权出让协议书;
6、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二、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变更采矿权手续。
附3:
阳泉市煤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煤矿采矿权公开出让行为,优化煤炭资源配置,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进一步落实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开出让的煤矿采矿权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
二、按照省政府同意的阳泉市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实施方案,本市辖区内的煤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工作,受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三、煤矿采矿权公开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事宜,市国土资源局可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
四、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拍卖起叫价,挂牌起始价,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现保有储量和煤种价格等因素确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严格保密。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投标、竞买人资质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招标方式出让煤矿采矿权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煤矿采矿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作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出让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布招投标名称、时间、地点、拟出让矿区范围、储量、地质矿产简况,投标人资质条件,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时间。
(二)市国土资源局成立由5-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条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开标评标过程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与中标人签定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招标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纳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六、拍卖方式出让煤矿采矿权
(一)以拍卖方式出让煤矿采矿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作拍卖文件,并在拍卖日前20日发布拍卖公告。公布报名、领取拍卖文件和拍卖时间、地点、拟出让矿区范围、储量、地质矿产简况、竞买人资质条件、竞价方式和拍卖起叫价、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时间。
(二)符合资质条件的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价高者取得采矿权。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拍卖底价的,该拍卖及应价无效。
(三)拍卖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定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拍卖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纳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七、挂牌方式出让煤矿采矿权
(一)以挂牌方式出让煤矿采矿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作挂牌出让文件,并在挂牌摘牌日前20日发布挂牌公告,公布报名、领取出让文件、摘牌时间、地点、拟出让矿区范围、储量、地质矿产简、竞买人资质条件、挂牌起始价和增价规则、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时间。
(二)符合资质条件的竞买人可在规定时间、地点多次报价,价高者取得采矿权。报价相同的由最先提交报价单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挂牌时间届满,无人竞价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起始价的,挂牌不成交。
(三)挂牌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定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挂牌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纳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八、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指定场所和媒体公布。
中标人、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逾期未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和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以抵作采矿权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中标人、竞得人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评标人员行贿、以及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中标、竞得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4:
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的价款收取及使用办法
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价款的缴纳
采矿权以公开出让方式竟得的买受人,在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竞买合同后,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到市国土资源局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全部出让成交价款。
二、价款的收取
(一)买让人(受让人)依据和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阳泉市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协议》,到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价款 ,市国土资源局开具专用票据,并于5日内将收缴的价款交入市财政专户。
(二)市财政局依据《方案》规定,将省、县(区)分成部分,按比例分别汇入省、县(区)财政专户。
三、价款的使用
(一)价款的使用范围
1、市级留成部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和管理;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的防治等。
2、县(区)留成部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和管理;地质灾害的防治;县营以下煤矿关闭后的补偿及农民利益的保护等。
3、有偿出让的业务经费,按采矿权出让纯收益的1%收取,由市、县(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 使用。
(二)价款的使用方法
价款使用须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申请,经政府批准后,从同级财政专户中列支。
四、价款使用的监督
价款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监委的监督。
附件:阳泉市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协议
阳泉市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协议
委托出让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
受 让 人: 煤矿
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受让人以 方式取得 ,该采矿权2003底保有资源储量为 万吨,采让人应缴采矿权价款为 万元,即日起10日内缴纳第一次采矿权价款 万元,剩余部分按比例每次缴纳 万元,于下年 月 日前缴纳,分 年全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出让人有权收回其采矿权。
受让人在签定本协议缴纳第一次采矿权价款,写出保证书后,提供有关图纸资料,按照规定权限,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成为新的采矿权人。
出让人应协助受让人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出让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章) 受让人: 煤矿(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附5:
关于煤矿企业采矿权协议出让的办法
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实现采矿权的并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协议出让的类型
1、改制为其他经济类型的国有煤矿企业。
2、非国有煤矿企业。
3、实行资源整合的煤矿企业,改制成为新的煤矿企业的。
二、储量核定
以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储量核查报告中煤矿2003底保有储量为准,或以有资质单位实测计算出的2003底保有储量为依据。
三、价款确定与缴纳
(一)价款确定
采矿权有偿出让底价(元)=2003底保有资源储量(吨)×煤种出让价格(按缴纳时间2005年2月28日前缴纳的为2元/吨,2005年3月1日后缴纳的为2.5元/吨)。
各煤矿企业煤种的确定以煤矿地质报告载明的煤种为准。
(二)价款缴纳
煤矿企业按确定的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与煤矿企业签定协议出让合同后,按《方案》规定缴纳价款。
四、受让人确定及协议签定
县人民政府在确保乡村集体原有利益不受损失前提下确定受让人。
受让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协议出让合同,缴纳第一次采矿权价款,写出剩余价款缴纳保证书,履行出让手续。
附6:
阳泉市煤矿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方式的制度创新,是矿业权市场化建设的需要,是实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数字化的重要环节,矿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二、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作为煤矿有偿出让确定采矿权价款底价的资源储量依据;经核查符合资源储量管理规定的检测报告,可作为矿山企业以公开发行股票或其它方式进行投资、融资、采矿权流转、抵押等资源性资产评估的资源储量依据。
三、采矿权人应按统一的要求,定期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检测;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
(二)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
(三)当年勘查、计算变化储量;
(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
(五)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做为一项制度和资源储量管理手段每年检测一次。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是在上次核查的基础上补测当年采掘现状,并计算保有的资源储量,制做有关图件,编制年度检测报告。
五、原则上由首次核查检测机构负责第二次及以后的资源储量检测。
六、矿产资源储量检测除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技术指南》和有关规范开展工作外。结合阳泉实际特做如下要求:
(一)此次煤矿资源储量检测以2003年省煤炭地质公司地测队测绘成果为基础,2003年未实测的煤矿,此次必须实测。
(二)煤矿要分层计算资源储量,并在图纸上圈定三下压覆范围,计算其压覆量。
(三)矿产资源储量计算时间截止2003底。
(四)见矿点要揭露矿层全厚,可结合周边矿山见矿点和钻孔资料,综合计算其矿层厚度。
(五)对复采矿山和回收矿山在报告中要专门叙述。
(六)矿石(煤)质量可充分利用矿山已有的化验分析资料,没有化验资料的矿山,要进行地质采样、化学分析。
(七)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赋存有但未批准开采的煤层简要叙述,应估算其资源储量(不计入矿山企业资源储量中),对已批准开采但矿山企业未开采煤层要在计算资源储量和制做有关图件的基础上,完整叙述其赋存状况,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开采技术条件,分析其未开采原因。
八、矿山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要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编写指南》编写。
九、检测成果由文字、附图、附表三部分组成。并采用计算机数字化成图(用MAPGIS系统)制表,形成电子文件。
十、坐标系统采用国家6度带。
十一、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用导线点注明测量方法,即罗盘测量部分导线点前加L符号标明,仪器测量导线点前加Y符号标明。矿方提供的已封闭的采空区范围要标明开采年度。
十二、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拒绝接受监督或弄虚作假的,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十三、检测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从事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
十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和核查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