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第四章 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这项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设“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数据中心”)和“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省、地、县、乡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下,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档案,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上报、审批、变更、年审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管理财务档案,做好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决算和审计工作。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档案,做好奖励扶助个人账户管理和专项资金发放工作。

  第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接口规范,相互交换必要的管理信息,协同开展奖励扶助工作。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第七条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凡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在下一年度年满60岁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到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详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报表》)。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于6月30日前将经过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级上报的《申报表》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7月31日前将《申报表》上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表》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张榜公示的基础上于8月31日前完成资格审查并最终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9月30日前,县级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报地级人口计生部门;地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汇总各县(市、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的基础上,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10月31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将汇总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省级财政部门。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第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

  (二)本人及配偶的出生年月;

  (三)本人及配偶的公民身份号码;

  (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性质;

  (五)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

  (六)现有子女数量(含收养子女等);

  (七)曾经生育子女数量;

  (八)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九)领取独生子女证日期;

  (十)家庭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十一)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账号及建立日期;

  (十二)奖励扶助资金代理发放单位及联系电话;

  (十三)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及领取情况;

  (十四)所在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

  (十五)其他。

  第九条 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个案信息变更情况,信息应保证至少每半年变更一次。公民个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村(居)民委员会。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应及时将不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情况张榜公示,确认无误后如实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见附表2)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上报频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公示、审定后,将本辖区的《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个案信息需要变更的情况仅限于经村、乡、县三级审核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第十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和《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按时上报至国家数据中心统一存储管理。各地《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的截止日期是每年9月15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参与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的人员,对已经录入的信息进行核对,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审批信息与实际书面审批信息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负责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及时上报数据。

  第四章 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二条 每年2月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将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到地级人口计生部门;地级人口计生部门经过审核、汇总后,于2月20日前上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汇总地级上报的基础上,于3月1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并同时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将本辖区内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个案信息(见附表3、4)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需求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同时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登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奖励扶助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信息(见附表5),按照奖励扶助对象总数计算本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见附表6)和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见附表7)。然后,将本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拨付代理发放机构,并将预算资金拨付情况(见附表8)同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机构和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于5月31日和9月30日前分别按奖励扶助金标准的50%划拨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见附表9)和资金发放情况(见附表10)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

  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并录入到“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每年1月1日至20日为年审时间,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核实上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领取情况,填写《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详见附表11)。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书面传输)和电子(管理信息系统内部传输)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均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在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机器上不得玩游戏,不得使用盗版软件。加强预防计算机病毒意识,建立病毒防范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 要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奖励扶助资金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等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