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2001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1]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3]39号)等文件,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的目标、任务以及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长效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两年多来,全州旅游经营秩序明显好转,旅游服务质量逐步提高,旅游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旅游市场整治规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为进一步明确地方、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检查监督,强化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的原则。州政府将进一步强化对全州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针对不同时期旅游市场的突出问题,制订全州阶段性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充分发挥组织、指挥、协调监督职能。

  (二)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县市政府是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州政府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规范旅游市场工作方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包干负责制。

  (三)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上下级部门间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上级部门在依法行使旅游市场管理监督职能的同时,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搞好咨询和服务。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全州和本地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制订部门工作方案,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狠抓落实。

  (四)机构统筹协调的原则。各级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组织监督机构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搞好统筹协调:一是要加强同级政府相关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加强旅游市场质量状况信息交流,加强旅游规划、宏观管理的协调工作。按照“统一指挥、多头受理、分别处理、协同配合”的原则,强化综合执法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二是要加强各级政府间的统筹协调,使全州各县、市在旅游线路和景区开发建设、旅游市场管理等方面协调发展。

  (五)政府目标管理的原则。按照治理旅游市场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

  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监察部门。对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旅游市场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严肃查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敷衍塞责,整治工作不落实,市场管理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违纪违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公安部门。旅游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和整治;旅游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重点查处旅游市场欺行霸市、骗财骗钱、敲诈游客以及借导游服务名义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伴游”等非法行为。严厉制止超速超载等交通违章行为。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旅游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对旅游企业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相关社会保险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旅行社不与所聘导游签订劳动合同,违规收取保证金,拒付、拖欠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等违规行为。

  (四)国土管理部门。地质公园、重要地质遗迹旅游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整治;组织对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建设情况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破坏重要地质遗迹的违法行为。

  (五)建设部门。风景名胜区旅游市场环境的综合整治;组织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情况综合整治;重点查处景区违规建设和经营开发行为。

  (六)交通部门。旅游公路、旅游港站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旅游客运行业管理;旅游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旅游运输驾驶人员的培训管理;重点打击无证(牌)非法从事旅游客运;重点查处不签订旅游运输合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擅自改变团队运行线路和停靠点,不按规定配备双驾,不按旅游客运服务质量规范提供服务等各类旅游客运违规行为。

  (七)水利部门。水利风景区旅游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整治;对水利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林业部门。森林公园、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旅游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整治;重点查处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规违法行为。

  (九)文化部门。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他文物景区旅游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整治;组织旅游景区景点电子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演出场所、文艺演出团体的文化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无证演出等违规行为。

  (十)卫生部门。组织旅游线路和景区的旅游餐饮食宿卫生情况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餐饮食宿、非法行医等违规行为。

  (十一)地税部门。加强对旅行社、宾馆饭店、导游等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税务管理;严厉查处旅行社、宾馆饭店和导游等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和开具假发票的违规行为。

  (十二)环保部门。旅游景区景点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旅游沿线及景区企业生产排污情况的监测;重点查处生产经营企业超标排放“三废”污染景区及周边环境以及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十三)工商部门。负责旅游市场经济秩序的整治和规范;对旅游经营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的注册登记、行为监督管理和规范;重点查处旅行社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私授私收回扣、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广告宣传。

  (十四)质监部门。依法对与旅游商品质量监督相关的检测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用于贸易结算的旅游用车辆计程计价装置、及其他商用计量器具强制监督管理;对旅游区和旅游企业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管理及安全监察;重点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擅自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的违规行为。

  (十五)药品监督部门。组织旅游线路沿线和景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资质和质量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和制售假冒中药材、经营无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等违规行为。

  (十六)旅游部门。代表本级政府监管旅游市场质量和行风建设,协调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规范旅游市场工作,具体负责同级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旅行社经营人员和导游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依法查处旅行社违规经营和导游人员违规执业行为;重点打击无证导游,擅自变更团队运行计划,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回扣、小费,组织游客参加黄、赌、毒活动以及发表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境外驻华机构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十七)宗教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和管理;重点查处非宗教教职人员及其他人员和单位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从事欺骗游客、借教敛财等违法活动。

  (十八)物价部门。负责旅游价格管理;组织旅游价格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旅游景区(点)门票、索道、观光车随意涨价,以及旅游企业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违规行为。

  (十九)安监部门。组织对景区、机场、车站、码头、民航、铁路、航运等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各类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二十)政府新闻办。组织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新闻媒体强化对旅游理性消费的引导宣传;坚持正面报道为主,严格审查影响全省旅游形象的负面报道。

  (二十一)人民银行。加强对商业银行开立旅游企业、旅行社银行帐户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按规定为旅游企业、旅行社开立银行结算帐户,纠正商业银行违规开立的帐户。

  三、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组织监督机构

  (一)州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办公室。为加强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在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凉山州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州旅游市场综治办)。由州旅游局局长任主任,州监察局、州工商局、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旅游局等5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确定对应业务室主要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州旅游市场综治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旅游环境综合治理;组织州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对重、特大旅游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督促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正确履行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的职责,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二)工作条件保障。州旅游局负责落实州旅游市场综治办办公场地,选配专门工作人员。州财政局要加强对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障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

  各县市和重点旅游县市比照州级模式组建相应机构。

  四、工作形式

  (一)定期会议。

  1、州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年年初(2月)、半年(7月)、年末(12月)、3个旅游黄金周及火把节、彝族年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主要内容为:研究确定全州年度旅游市场治理工作要点,半年和年度综治工作总结及旅游黄金周的准备情况;研究综治工作重大事项。

  2、州旅游市场综治办联络员会议。两月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主要内容为: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收集各部门工作情况,讨论制订综合执法检查活动方案。协调有关事项。

  (二)综合执法检查。

  1、例行检查。根据旅游业特点,每年“五一”、“十一”、春节黄金周前,由州旅游市场综治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旅游线路和景区的准备工作和市场状况进行检查。

  2、临时检查。州旅游市场综治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组织对市场突出问题进行整治,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违规案件的查处。充分发挥社会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三)协查协办。建立健全州级有关部门、重点旅游片区(线路)旅游违规案件和旅游投诉案件协查协办制度,促进部门和县、市工作协调,提高办案质量和投诉处理效率。

  (四)督察督办。建立工作简报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反映县、市和部门工作信息,褒扬先进、鞭策落后。同时对旅游市场问题突出、整治工作不落实的县、市和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强化督促。

  二00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