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我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把贯彻《采购法》作为一项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统一部署,认真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从2004年起,《三明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颁布实施后,采购目录若无调整,不再每年重新颁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仍按三明市人民政府明政文[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积极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和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耗材项目,仍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并纳入同级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更名为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相应更名为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仍挂靠市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各项服务工作。

  四、市财政局是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采购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就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提出方案或意见。

  (二)定期向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市政府采购情况,提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指导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四)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市级政府采购资金。

  (五)确定组织政府采购的方式;负责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和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资格的备案工作。

  (六)依法依规审核、确定、聘任评委专家,规范专家库的管理。逐步实现专家库资源共享。

  (七)管理政府采购信息,负责收集、统计、发布政府采购工作信息,建立全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库,并提供政策咨询;组织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宣传及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规定政府采购人员专业上岗任职要求,认可其资格。

  (八)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落实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策法规情况,对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测评,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九)协调和受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异议、投诉和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事务。

  五、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市级集中采购机构。

  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对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属于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

  (三)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六、逐步建立健全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逐步完善相应管理办法。对供应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尤其是对定点供应商必须采取二次竞争,违规积分淘汰等办法进一步有效管理。

  七、积极运用现代化手段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实行政府采购程式化和标准化管理。开发推广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软件,规范运行程序,实现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执行、合同订立与验收、资金结算、档案查询等环节的程序化和标准化。

  八、扩大定点协议品种范围。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能够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定点协议供应商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品种合理确定协议供货时间和金额标准,加快分步实施,以适应采购人的零星采购需求。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具体程序和做法,加强对定点协议供应商的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集中采购目录通用货物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使之更加时效化,逐步实行通用货物招标定点采购。

  九、积极推行联合集中采购。可以县县联合、市县联合、省市联合,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

  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及时查处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防范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

  (一)要结合行政监察、效能建设等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和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以及对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考核和其他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强化违规责任,处罚违规行为。

  (二)督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研究,健全内部制度,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三)严格查处各单位违法违规擅自采购,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检查供应商履约情况,并健全约束和处罚机制。

  (四)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和社会评议制度,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