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2003]20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办理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东地税发[2003]116号文规定的减征范围超出本文所规定的,不得享受减征优惠,应按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述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