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技局《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六日

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科技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和我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七)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八)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九)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进行补充、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本意见范围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的企业。单纯的商业性企业经营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上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本企业上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评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市政府批准的基本程序。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实行通知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三)申报认定企业按照要求提供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科技行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行业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四)行业专家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察,并结合申报材料,提出评估意见,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审议。

  (五)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依据专家意见、认定条件和相关文件,对申报认定企业进行投票表决,获半数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六)市高新技术企业由市政府批准,并授予“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核的企业,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半年报、年报统计制度。每年1月和7月,企业将其上年度及上半年的统计调查表报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经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已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范围的单位不再上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表。

  (三)已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须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3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温委[2001]3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以往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