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五日

 

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为加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在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来源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通过财政、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市财政从2004年起,每年拨款100万元用于人才资源的开发。

  第三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根据《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包括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科研开发启动资金等);

  (二)根据《金昌市“5218”创新人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用于市内高层次及适用性紧缺人才定向培养的重点资助;

  (三)对市内的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出国进修及出版学术著作予以资助;

  (四)对市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予以资助;

  (五)对在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获得金昌市科技功臣奖的专业人才予以奖励;

  (六)在岗的国家级学术带头人、省级优秀专家、省市级“555”创新人才、市级拔尖人才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正高级职称人员的岗位补贴;

  (七)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使用条件者,由单位或个人提出资助申请,填写《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应材料和证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人事局初审;

  (二)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的资助事项进行评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获得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的个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受资助者1年内未实施资助项目的,取消资助计划;对项目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视具体情况,停止资助并追回已资助的经费。

  (三)市审计局定期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事局和金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