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五日

东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适用范围: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以及汛期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灾害等。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东莞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梁国英(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道平(市政府秘书长)

      刘润荣(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盘绍凤(市地震局)

      陈伟强(市公安局)

      黎景佳(市财政局)

      许 斌(市建设局)

      周金岱(市交通局)

      卢沃轩(市公路局)

      陈汝钦(市水利局)

      胡炽海(市林业局)

      梁锡泉(市农业局)

      卢沛超(市城建规划局)

      邓耀桃(市国土资源局)

      陈明先(市气象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邓耀桃同志兼任。

  三、地质灾害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大小,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预案等级

  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分三个等级,根据我市辖区内遭受的不同程度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用相应等级的救灾应急预案。各级预案应急反应行动如下:

  (一)一级预案

  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我市范围内的一级应急救灾工作。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救灾工作。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行动如下:

  1、市政府召开由市政府领导、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以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紧急会议,研究部署以下工作:

  (1)听取气象、国土等部门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警以及发展趋势汇报,决定是否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决定是否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2)发布抗灾救灾公告,动员全市投入抗灾救灾工作,将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并要求各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组织救援队伍前往灾区抗灾救灾。视灾情发展情况决定向驻莞部队或武警部队请求紧急救援。

  (4)市政府组织联合工作组,及时指导救灾工作,市领导到灾区现场指挥救灾。

  (5)向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汇报本地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视灾情需要,向省政府申请人力、资金和物资支援。

  (6)研究部署灾后复产重建等灾后工作,安排灾民救助,对灾区人民进行慰问。

  (7)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社会稳定,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2、市政府启动一级预案后,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应急职责,按照预先编制的相应部门应急预案和市政府统一部署采取行动,确保救灾工作迅速开展。

  (1)各有关单位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在本单位组织救灾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按照本部门职能指导和协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向市政府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提出救灾工作建议。

  (4)按各部门职能研究部署灾后复产重建和救助等善后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市政府启动一级预案后,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迅速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地区救灾工作,并配合市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后复产自救,向市政府汇报灾情、受灾损失、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后复产工作落实情况。

  4、紧急救灾行动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镇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重大灾害的抢险救援由市政府向东莞军分区提出支援请求,动用驻莞部队及民兵预备役力量和装备投入抗灾救灾。市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抢修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和通信线路。水利、市政等部门组织抢修被破坏的重要水利、供水设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转移安置行动

  突发性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时,必须组织转移安置,做到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紧急转移安置不受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镇政府(区办事处)组织力量实施,村委会或居委会应积极组织群众转移,可事后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转移安置以就近、安全为原则,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所需得到妥善安排。

  6、相关事务处理

  (1)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持正常社会秩序,由受灾镇区负责,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2)调查核实受灾情况,按损失大小、困难程度、救助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3)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4)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平稳,保障生活、生产物资供给。

  (5)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弘扬社会风尚,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

  (二)二级预案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导我市范围内二级应急救灾工作。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行动如下:

  1、市政府召开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紧急会议,研究部署以下工作:

  (1)听取气象、国土等部门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警以及发展趋势汇报,决定是否启动二级应急预案。

  (2)发布关于抗灾救灾分布情况,动员有关镇区民众投入抗灾救灾工作,将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并通知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

  (4)组织先遣工作组赴灾区,调查灾情并监视其发展趋势,指导灾区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视受灾险情,决定是否向驻莞部队请求抢险救灾工作。

  (6)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核实受灾损失。向省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

  (7)研究部署灾后复产,灾民救助,灾区慰问等善后工作。

  2、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启动二级预案后,有关单位按统一部署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

  (1)民政、国土、市政等部门立刻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其它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预案,视灾情采取必要的应急行动。

  (2)有关部门要掌握核实灾情和损失情况,结合救灾工作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3、启动二级预案后,受灾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立即组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地区救灾工作,服从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配合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4、紧急求援行动,转移安置行动和相关事务处理参照一级预案的相关内容执行。

  (三)三级预案

  受灾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组织、指挥本地区的救灾工作,市直有关部门给予协助和指导。各单位和部门按以下要求采取应急行动。

  1、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对灾害的预报以及灾情的发展趋势拟定启动三级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出通知。

  2、受灾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指挥本地区的救灾工作,具体应急行动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制订方案并组织实施。

  3、民政、国土、市政等部门应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协助和指导开展救灾工作,提出抢险救灾工作建议,调查、核实灾情和受灾损失,密切注意灾害发展趋势,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受灾镇区的请求,及时给予援助。

  4、受灾镇区以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根据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全体成员会议,落实救援工作和措施,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材料,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五、应急决策基本程序

  (一)灾害预警。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我市特定区域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或损失,并加强监测工作。

  (二)有关部门接到灾害预警报告后,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初步判断灾害等级,拟定将启动的应急预案等级。

  1、我市区域内发生特大型或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启动一级预案。

  2、我市区域内发生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启动二级预案。

  3、我市区域内发生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启动三级预案。

  (三)有关部门根据灾害等级,将拟启动的预案等级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分管领导以及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确定启动预案等级后,向东莞军分区通报有关情况。

  (四)启动应急预案后,按相应等级预案的应急行动实施。

  六、组织领导及有关部门职责

  我市区域内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组织实施辖区内抗灾救灾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指导以及对外发布工作。

  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以及邮电、通信、物资等部门的抗灾救灾工作;做好救灾粮食和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经贸局:协调铁路、电力、商业、医药等部门的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复产。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和交通管制工作以及消防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调查、统计、核定和报告全市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项及时到位;制定向省申请救灾复产经费等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对灾害的成因、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灾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灾后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恢复重建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规划局:负责组织各项抗灾设防专项规划的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各项抗灾设防专项规划进行相关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及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组织灾后恢复重建的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并审批各镇区灾后重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内河航道和其他交通重要设施;组织实施救灾物资、抢险人员和灾民的长途运送转移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查处我市辖区内无线电使用的违法、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市农业局:负责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组织、协调无偿献血;储备医疗救护所需药品、器械等。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宣传防灾减灾知识。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物价监控,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有关价格干预等措施,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维护市场物价秩序;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案件。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条件许可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

  广电集团东莞供电分公司:积极配合抢险救灾部门恢复抢险救灾现场的用电;负责本公司所辖电力设施损坏的迅速修复工作,进行电力调度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市电信局、中国移动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东莞分公司:架设临时通信线路或开通无线通信网,确保指挥部门和灾区的通信联系;负责对损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进行修复。

  东莞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武警支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七、预案的编制、宣传教育和训练演习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要制定相应的救灾应急预案,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组织救援和转移安置灾民等方案要切合实际、详实具体、方便操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责要求制定本部门的救灾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人员和应急工作程序。各镇区、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工作相关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紧急转移安置演练活动,增强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干部群众紧急反应能力。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灾害应急工作中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发生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可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救灾工作。

  (三)本预案由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