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温州市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协调顺畅的行政许可运行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为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载体。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政务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AB岗制、限时办结制和否决报备制等制度。

  第三条 市、县(市、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是本级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会同法制、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的检查落实。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在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将该窗口作为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委托本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确定一个主办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由主办部门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相关意见后统一办理,实行一次办结,统一送达。

  第五条 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且可以实行窗口式办理的行政许可应进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已进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设立的窗口要保持稳定,个别确需调整的,须经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对各自驻审批服务中心的窗口应充分授权。授权方式可采取内部委托审批、启用审批专用章、领导定期办公等形式。对个别确实不能完全授权的,也应委托窗口完成形式审查程序,实质审查则应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坚决杜绝只受理不办理或两头受理的现象。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申请人向其递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是否接收材料或是否受理该项申请,均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回执。对不予接收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实行行政许可办件管理制度。行政许可办件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驳回件等6类。上报件实行限时办结、分级计时。下级行政机关窗口应在承诺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在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没有设立窗口的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补办件与驳回件实行严格的报备制度。

  第九条 完善并联审批制度。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推进跨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联审联办,开展工程项目和其他联办事项的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和联合审检。改进联审会议形式,扩大投资项目联审会议覆盖面,进一步提高联审会议效率。并联审批项目实行主受理窗口负责制,主受理窗口为负责并联审批各个环节协调服务的主办单位,参加并联审批的有关单位为联办单位。并联审批项目由主受理窗口受理并完成形式审查后,可以联系单、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告知联办单位。联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主办单位,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作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将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作为本部门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 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统一收费制度。凡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随行政许可事项进审批服务中心的,由设在审批服务中心的银行收费窗口统一收缴。

  第十一条 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各行政机关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窗口工作,保持窗口人员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