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五日

  关于贯彻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纠风办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法制办 2004年7月1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深入开展治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将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作为2004年全市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在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继续完善治理措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落实责任、保障投入、强化监督、从严查处、务求实效,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稳妥地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根本目的是规范收费行为,强化政府投入责任,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促进义务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自身实际提前做好预案,精心组织,确保“一费制”收费办法积极稳妥地实施。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秋期开学前要组织全体教育工作者学习“一费制”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的政策。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必须控制在当年招生计划的30%以内;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学校计划内招生(指令性计划招生)录取分数线的15%;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规定执行。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人数、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通过招收借读生或自费生等形式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市、区县要切实加强对择校生招生、录取、收费工作的规范管理。

  (三)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收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摊派各种形式的收费;不得向学生摊派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具等;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为保险公司代理、代办学生保险业务,不得以“校庆”、各种评估验收、创建重点学校等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挤占、平调、统筹、截留学校的收费收入。各地在检查学校收费工作时,要把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收费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发现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三、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政府和教育形象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进—步完善和落实由各级政府牵头,教育、纠风、监察、财政、物价、审计、新闻、法制等部门参加的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的一把手对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本地区学校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长是本学校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认真履行职责。要严肃责任追究制,对教育乱收费问题严重的,资金拨付、投入不到位严重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学校危房改造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级政府要把依法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作为构建地方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认真落实;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按照“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的规定,切实承担起本级财政对教育经费投入和管理的责任,保证基础教育正常运转经费的投入,保证教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保证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以及必要事业发展基金的投入。各区县要把“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之一,与业绩评定、奖惩挂钩,确保“三保”目标的实现。

  市级财政要把“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情况”纳入对区县财政的考核范围,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普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川财教[2001]87号)规定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达到或超过年度投入标准的,市级财政将增加一般转移支付补助系数;没有达到年度投入标准的,扣减转移支付补助系数。区县财政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最低比例,确保优先安排教育支出。市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在保证教师工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将继续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两基”巩固提高、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事业、改造中小学危房。区县财政也要确保安排相应的教育专项经费。

  各级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的精神,确保学校师生安全。

  管好用好教育经费,确保学校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坚决禁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学校收费和教育经费,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坚决纠正个别地方集中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做法。学校收费(除代收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外),必须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学校收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范围并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给学校使用。市、区县审计部门和教育内部审计机构要对学校收费开展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违反规定用途使用收费资金,贪污、挪用、挤占、平调、截留、统筹、集中学校收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进一步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认真搞好教师核编工作,既要保证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的师资和相关人员,又要坚决杜绝人员超编造成资源浪费。学校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够用、实用、安全的原则,坚决反对盲目攀比、华而不实、豪华装饰,反对不顾财力的达标升级和创重评估活动。

  要努力提高管理教育经费的水平,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审计监督,确保学校有限的资金全部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各类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小学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全部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等开支。要努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有限教育资产、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积极探索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进一步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1、继续完善并落实收费前的“三公开”制度。公开国家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代收费”的使用情况;公开县以上教育、纠风、物价等部门设立的中小学收费监督举报电话。

  强力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学校都要按照市物价局、市纠风办《关于宜宾市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宜价费[2004]14号)和宜价费[2004]152号文件的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的“收费公示栏(牌、墙)”。公示收费项目;各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批准单位及文件名称、文号,收费许可证等);其他必须是学生自愿的收费;代管费的收支情况。凡未按要求制作公示栏(牌、墙)的要立即进行完善;公示内容与规定不符的要立即更改;超过收费公示栏内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2、继续完善并落实学校收费中的“一证一册一据”制度。各类学校收费必须持有并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学生按收费许可证的项目和标准交费。交费项目和金额要如实填在收费登记册及收费收据上。必须开给缴费人经财政、教育部门同意的正式收据。否则学生、家长可以拒绝缴费。

  3、继续完善并落实代管费期末结算制度。各类学校必须在每期末公示能让家长看得明白的各年级代管费收支情况,并按规定办好退补手续,结余金额不得转作下期交费。

  4、继续完善并落实杂(学)费减免制度。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市教育、物价、财政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杂(学)费的有关规定(宜市教计[2001]1号),以校为单位,减免金额经济发达地区控制在5%以内,一般地区控制在10%以内,贫困地区控制在25%以内;减免学生数的比例应大于减免金额比例。减免情况要进行公示。减免的杂(学)费部分财政部门在年初要列入公用经费拨款预算。

  市级财政将按照市教育局、财政局、市扶贫办《宜宾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实施办法》(宜市教计[2002]36号)规定,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补助贫困学生。区县财政也要落实相应的规定。

  在抓好已有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的基础上,注意处理好治理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同教育发展的关系,及时理清工作的基本思路,准确把握合理收费和乱收费的界限,对合理收费及不规范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对不合理和违规收费坚决予以取消。

  (四)加强对服务性收费的管理。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教育、物价、财政、监察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区县根据市有关规定批准学校的具体收费数额。学校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的服务确需收费的,应将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收费范围、成本开支预算情况等报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区县审批的服务性收费分别报市教育局、物价局备案。服务性项目在收费前,必须将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性质、有关部门的审批文号在收费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严禁强迫学生参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代收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积极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各地要把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作为巩固义务教育成果、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紧迫任务来抓,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薄弱学校的经费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和校领导班子建设,调整学校布局结构,加快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质量等措施,从人、财、物及政策方面对薄弱学校给予倾斜,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通过全面扶持薄弱学校的发展,尽量缩小公办学校间的差距,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各学校的均衡发展。

  (六)继续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征订发行工作。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编写教辅材料;向学校强行发行或搭售教辅材料;违规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要求学生到指定的书店(书商)购买教辅材料。鼓励和提倡在教学活动中不使用教辅材料。在学生、家长认可的前提下,每期学生每科最多只能在省、市定《推荐用书目录》内选择一种教辅材料,且购买金额不得超过该科教科书的金额。继续开展对盗版、盗印教材教辅的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出版、印刷、发行教辅教材的行为。

  (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师德校风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对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认真组织学习《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教职工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自觉纠正和抵制教育乱收费。要严格规范教师行为,努力端正行风,树立教师、教育的好形象。同时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优秀教师,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为人师表,勤勉从教。

  (八)加强宣传工作,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宣传途径向全社会全面客观地宣传治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思想教育作用,大力总结和推广一批依法办学、勤俭办校、师德高尚、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形成有利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对一些典型的乱收费案件坚决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九)加大检查监督和案件查处力度。市、区县教育、纠风、监察、财政、物价、审计、新闻出版、法制等部门要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教育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学校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除;超标准收费一律降到规定水平;多收的经费必须及时清退。在检查中要同时检查教育收费及所收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对教育收费的检查要采取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对学校工作的综合评估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收费检查与投入评估相结合,群众举报查处与主动下访巡查相结合。要研究制定处罚办法,对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案件,对查证属实的违规收费行为,该清退的经费必须及时清退;对典型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在处理教育乱收费案件中,要做到处理学校自立项目行为与处理政府自立项目行为并重;经济处罚与对责任人的处理并重。在处理学校有关当事人的同时,要追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乱收费造成学生流失、引发恶性案件、引起群众和学生集体上访的,要依法从重惩处有关责任人。

  今年,全市将继续开展教育收费检查,并按照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开展教育经费财政拨款情况、学校收费及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部门和单位在学校搭车收费及向学校乱摊派情况的专项督查;开展对盗版教材、教辅材料的专项治理;重点对县以上重点中学、城镇中小学的教育经费开展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