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

  第三章 办理

  第四章 中心权限

  第五章 办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政风建设、外来投资者、个体私营企业、台侨资企业投诉管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五日

  黄山市政风建设、外来投资者、个体私营企业、台侨资企业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维护企业、投资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黄山市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外来投资者、个体私营企业、台侨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设置政风建设、外来投资者、个体私营企业、台侨资企业四个投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投诉受理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市、县(区)两级四个投诉受理中心分别设在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

  市投诉受理中心投诉电话:2355024第二章 受理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风建设、外来投资者、个体私营企业、台侨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决定》、《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均可向四个投诉受理中心投诉。

  (一)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或不按程序办事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务(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给管理、服务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行为;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管理、服务相对人知情权的行为;

  (五)不履行公开承诺或承诺后不践诺的行为;

  (六)假公济私,故意纵容或庇护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七)滥用职权,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的行为;

  (八)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或检查的行为;

  (十)违法强买强卖,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十一)以赞助、捐助、宣传、评比、业务咨询、勘验评估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

  (十二)其他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

  第五条 投诉者进行投诉,可以采取口头投诉(电话或来访)或者书面投诉两种方式。

  (一)口头投诉方式:对口头投诉的,投诉受理中心应当场记录投诉者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

  (二)书面投诉方式:对重大投诉事项,投诉者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投诉材料应当包括投诉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并注明投诉者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三章 办理第六条 投诉受理中心对投诉者投诉事项应当及时登记办理。投诉受理中心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如能协调解决的应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5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投诉者。

  第七条 对重大投诉事项,投诉受理中心有权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投诉者的投诉: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中心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事实不清、情节复杂的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中心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后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意见,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有关行政机关自接到转办通知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须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中心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期限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提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批准,并向投诉者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可以终结:

  (一)经投诉受理中心或者有关机关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者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

  (三)投诉者自愿放弃投诉的;

  (四)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或者拒绝与投诉受理中心联系、配合的;

  (五)有其他可终结情形的。

  第九条 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受理中心应当自办理完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移送由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投诉者,并抄报投诉受理中心。

  第十条 投诉受理中心负责综合投诉事项办理情况,每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对重大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随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中心权限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中心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察投诉对象提供投诉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相关资料,并就监察投诉的问题做出说明,并要求监察投诉对象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二)责令监察投诉对象停止、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及经济发展环境、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

  (三)要求监察投诉对象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监察投诉对象,建议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违纪的监察投诉对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机关效能建设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五章 办理责任第十二条 在办理投诉过程中,如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或监察部门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对移送办理的投诉事项,有关行政机关拖延推诿、弄虚作假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由投诉受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由投诉受理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事项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转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