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贯彻落实意见、政策执行口径、具体操作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贯彻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一)深刻理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重要性,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优惠政策。就业和再就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以及总局、省局都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一年内连续召开两次会议,作出全面部署,并将于10月中旬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查。省局也于9月底召开会议,专门研究进一步贯彻落实该政策的具体意见。各分局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理解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政策,把工作做细,讲求实效,提高优惠申请的审批效率,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能在最短时间内享受到优惠。

  (二)加大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市局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宣传:1、在东莞地税网站上增加再就业政策咨询专栏,将相关优惠政策和申请办理程序、所需资料进行详细列明。2、在《东莞日报》政务公开栏刊登相应内容。3、将相关内容印制成宣传资料放在各分局征收大厅供纳税人取阅。4、将宣传资料委托劳动局在各职业介绍所、再就业培训机构发放,并对申请办理(审核)再就业优惠证的每个下岗人员发放。5、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政策宣传。各分局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将宣传工作做细、富有针对性,要深入到面临转制的企业、居民社区、职业介绍所、再就业培训机构、劳动力市场等地,宣传和解释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的优惠政策。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细心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引起误解。

  (三)加强管理,避免产生征管漏洞。

  1.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再就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市局将把有关政策和办理程序印制成宣传资料供各分局学习参考。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为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宣传,编写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答记者问》(见附件1),这对我们理解中央出台这些优惠政策的意图,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有很大帮助,各分局要迅速组织学习。

  2.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申请的审批管理。市局将审批程序重新明确,实行“资格认定后逐年审核”的办法,是经过深入研究制定的,是堵塞漏洞提防不法分子骗取优惠的有效手段,各分局要认真执行。另外,审核税收优惠申请时应注意重点审查再就业优惠证的真伪、假借下岗人员名义办理税务登记、签假劳动合同等情况。如分局在审核过程中,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真伪存在怀疑,可向市劳动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劳力科查询(电话:2206607)。

  3.健全享受优惠企业和个人的征管档案和台帐,完善跟踪管理机制。各分局应设立台帐(见附件3)登记已享受优惠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同时,为了便于市局及时掌握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各分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前填写《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4)上报市局税政科。

  4.加强减免税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骗取优惠的案例,要及时向市局反映,便于及时研究对策,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

  (四)加强与劳动部门的沟通,形成协调工作机制。市局和市劳动局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建立起良好的协调沟通机制,各分局也要相应加强和当地劳动分局的联系沟通,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二、审批程序

  (一)企业

  1.资格的认定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在取得《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吸纳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为《认定证明》)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管地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表》(附件2),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如为省内其他城市的再就业优惠证,还应附上我市劳动部门出具的验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样式见附件5);

  (3)企业与新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原件;

  (4)企业全体职工(含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工资单复印件;

  (5)《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分局应于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在《再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表》上加具同意申请、不符合条件不同意申请、资料不齐退回补办等意见,并通知申请企业取回申请表,告知相关事项。

  同时,主管地税分局要在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中“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中注明:“已被xxx企业吸纳,合同期为xx年xx月至xx年xx月”,并加盖公章,以防止企业重复使用该证进行申请优惠。

  2.年度审核

  已进行资格认定的企业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办理上年度的税收减免和当年度减免税资格认定,填写《再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为省内其他市的再就业优惠证,还应附上我市劳动部门出具的验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

  (3)企业全体职工(含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工资单复印件;

  (4)经年审的《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

  (6)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分局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年情况和当年减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作出批复,并通知申请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追缴上年度已减免的税款。

  (二)个体经营者

  1.资格认定

  下岗失业人员应于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为省内其他市的再就业优惠证,还应附上我市劳动部门出具的验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分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在《再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表》上加具同意申请、不符合条件不同意申请、资料不齐退回补办等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取回申请表,告知相关事项。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主管分局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中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上注明“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加盖公章。如纳税人申请免税时所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已有上述记录的,则不得再享受免税优惠。

  2.年度审核已经资格认定的个体经营者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办理上年度的税收减免,填写《再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表》,提供已年审的《再就业优惠证》。

  主管地税分局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上年度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三)资料备案

  为方便市局及时掌握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各分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前将已办理的《再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表》上报市局税政科备案。

  三、政策的执行口径

  (一)企业

  1.财税[2002]208号文(东财[2003]51号转发)第七点规定的新办企业,是指2002年10月1日后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2.享受优惠政策的开始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申请之月起。

  (二)个体经营者

  1.根据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东地税发[2003]98号转发)第一点第(一)项的规定,对虽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但在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财税[2002]208号规定的免税对象。

  2.2002年10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领取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2005年12月31日前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

  3.享受优惠政策的开始期限为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月。

  (三)根据粤劳社[2003]41号(东地税发[2003]98号文转发)的规定,对外省下岗失业人员、吸纳外省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待国家明确后再执行,目前暂不受理其申请。

  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答记者问》(见国税发[2003]109号)

  2.再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表(略)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台帐(略)

  4.《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略)

  5.验证证明(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