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舟山市2004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

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制定《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全面评价,突出重点,关注农村教育,促进均衡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教育职责,推动事业发展。

  二、考核内容

  从2004年教育实绩和保障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两大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县(区)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工作目标责任,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写好自评报告,填报有关数据,于2005年3月底前把自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组织考核。市对县(区)的考核工作拟安排在2005年4月份进行,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考核细则另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查。

  (三)通报公布:考核结果在2005年6月底前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公报形式进行公布。

  四、表彰奖励:

  (一)对教育改革发展创新方面有举措并取得成效的县(区)政府进行表彰;

  2、对考核优秀的县(区)政府领导进行奖励。

  附件:舟山市2004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略)